发布文号: 甘价费[2002]332号
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强制戒毒收费项目、标准的请示》(兰价费(2001)367号)收悉。强制戒毒收费项目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强制戒毒收费项目的批复》(甘财综(2002)67号)批准立项。根据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将强制戒毒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强制戒毒收费标准
1、戒毒专用药费:一个周期145元(三个月为一个周期);
2、伙食费:5元/人·天;
3、被装费:2元/人·天(被褥、衣服折旧);
4、杂费:2.5元/人·天(包括卫生费、水电费、洗浴费等);
5、取暖费:1元/取暖期人·天;
6、宣传教育费:一个周期50元(用于宣传教育的教材、聘请教师的费用等支出);
7、统筹医疗费:30元/人·期。
(二)自愿戒毒收费标准
除伙食费10元/人·天、住宿费10元/人·天外,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参照强制戒毒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收费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我省其他地、州、市的强制戒毒所经同级物价、财政备案后,可参照执行上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