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技(三)字第0930005523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教育部台技(三)字第0930005523号令订定发布全文6点
一、本注意事项依大学法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二、公立科技大学、技术学院专任教师每周基本授课时数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科技大学、技术学院大学部教授每周授课时数为八小时、副教授九小时、助理教授九至十小时、讲师十小时为原则。
(二)兼教二年制专科学校(或技术学院大学部或五年制专科学校后二年)及五年制专科学校前三年教授每周授课时数为九小时、副教授十小时、助理教授十至十一小时、讲师十一小时为原则。
(三)专任教师应依规定授满基本授课时数,其每周基本授课时数之计算,一年一聘者,以一年之授课时数平均值计算;二年一聘者,以二年之授课时数平均值计算;长期聘任者,学校得视情况以一年或二年之授课时数平均值计算。各等级专任教师应授足依规定可核减后之最低授课时数,方得支领超支钟点费。导师费不得计入超支钟点费。
(四)专任教师授课时数除依前款规定采平均值计算外,于正规学制时间之课程,其平均每周超支钟点不得超过四小时,超过四小时仍以四小时计算。非正规学制时间(下午六时以后及周末假日)之授课时数由学校自行参酌相关条件及教师合理负荷自行规范。
(五)专任教师进行产学合作、技术研发及研究工作得核减授课时数;以教学为主之专任教师得酌增授课时数。教师弹性减授授课时数者,其每周基本授课时数不得低于三小时。
(六)专任教师兼任行政职务者得依职级核减授课时数二至四小时。
三、学校因弹性调整授课时数所增加之超支、延聘或兼职教师钟点费,应于学校自订之原则内说明经费来源,并应以捐资收入、推广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场地设备管理收入及投资取得之收益支应为原则。
四、专任教师进行产学合作、技术研发及研究工作,与以教学为主之专任教师之认定基准及弹性调整授课时数原则,应经校务会议决议后报部备查。
五、公立专科学校除专任教师每周基本授课时数依下列规定办理外,其余比照第二点至第四点规定办理。
(一)二年制专科学校(含技术学院附设专科部)教授每周授课时数为八小时、副教授九小时、助理教授九至十小时、讲师十小时为原则。
(二)五年制专科学校(含技术学院附设专科部)前三年教授每周授课时数为十小时、副教授十一小时、助理教授十一至十二小时、讲师十二小时为原则。
六、本注意事项以试办一年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