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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国道主干线柳古公路徐古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8 生效日期: 2002-11-28
发布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甘价费[2002]355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柳古公路徐古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报告》(甘交财(2002)48号)收悉。国道主干线柳沟河至古浪公路徐古段车辆通行费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国道主干线柳古公路徐古段收取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1)270号)文批准收费试行期已满。徐古段公路全长149.77公里,符合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具备收费条件,现将徐古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标准等有关问题重新通知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1、小车(含6座及6座以下小型客车)按0.25元/车·公里计收;
  2、2吨以下(含2吨)各类客、货车按0.40元/车·公里计收;
  3、2--5吨(含5吨)以内的各类客、货车按0.65元/车·公里计收,
  4、5--10吨(含10吨)以内的各类客、货车按1.15元/车·公里计收;
  5、10--20吨(含20吨)以内的各类车辆按1.40元/车·公里计收;
  6、20吨以上的各类车辆1.60元/车·公里计收。
  车辆通行费根据车型和行驶里程,货车按出厂时核定载重吨位计收,客车按出厂时核定座位计征,每10个座位折合1吨计费。收费金额以元为单位,有小数的按四舍五入进位至元。
  频繁过往车辆通行费优惠措施及逃漏通行费车辆管理办法另文下达。

  二、本通知自2002年12月份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交通部门要做好监测,注意收集有关资料,试行期满前2个月由你厅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正式核定。

  三、收费单位要加强管理,文明执法,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四、《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国道主干线柳古公路徐古段收取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1)270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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