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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征集清洁发展机制候选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06 生效日期: 2005-04-06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合作中心:
  我国于2002年8月30日核准了《京都议定书》。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为了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帮助发达国家以更低的经济成本实现其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允许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合作,即发达国家通过投资于发展中国家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应的项目,获取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为了有效利用清洁发展机制,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外交部已于去年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根据科技部近期发布的《关于请推荐清洁发展机制候选项目通知》的精神,现请你们协助推荐候选项目,以便我局向科技部推荐,并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必要的政策、技术和市场信息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具体要求如下:
  1、候选项目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

  2、具有减少温室气体(CO2、CH4、N2O、HFCs、PFCs、SF6)排放效益。

  3、已经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但尚未正式开工建设。

  4、项目业主为中资或者中资控股企业(中方股份占51%以上)。
  请参照上述要求积极推荐候选项目,填写清洁发展机制候选项目推荐信息表(见附件,可从http://nss.most.gov.cn中“通知通告”栏下载),并于2005年5月10日前将第一批候选项目推荐到我局,同时提交电子版本。若有新的候选项目,此后也可随时报送至我局。
  联系人:禹军
  电话:(010)66556210
  电子邮件:yu.jun@zhb.gov.cn

附件:清洁发展机制候选项目推荐信息表

二○○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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