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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8 生效日期: 2000-07-28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0]54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组建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及测绘行政管理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省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省地质矿产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省政府测绘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4、原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
  5、原省计划委员会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
  6、原省冶金工业局、煤炭工业局、石油化学工业局等部门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7、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土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原省地质矿产局承担的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其中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职责分工,按照中编办发[1998]14号文件执行。
  (三)转变的职能。
  1、全省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任务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和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土地、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实行政企分开,国土资源厅不从事土地、矿产方面的经营活动,与所属企业脱钩,不再管理企业及企业生产经营开发活动。
  (四)强化的职能。
  保护与合理利用国土资源是实现我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国土资源厅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以保障人民生活和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

  二、主要职责
  经过上述职能调整,省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及测绘管理等政策;依法监督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和测绘工作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的执行,制定有关实施办法细则,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市、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全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和实施本省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计划。
  (三)监督检查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监督指导本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基本农田的保护和耕地开发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统一管理全省城乡地政、地籍工作,制定、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上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指导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主管全省土地的征用、划拨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评估论证、选址定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负责全省土地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制定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实施办法;负责国有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负责土地收益的征收管理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资质的审核以及对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确认评估结果;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的收取及使用。
  (九)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进行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和发展战略研究;统一管理地质资料的汇交和馆藏业务;组织全省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依法实施全省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全省地质勘查活动;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审批或审查对外合作区块。
  (十)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来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地貌是观、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一)组织并管理全省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测绘单位资格审查发证、测绘任务登记、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
  (十二)管理全省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根据授权管理测绘行业的计量工作;指导全省测绘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依法管理全省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三)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省财政拨给的地勘、测绘、土地等事业经费和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15个职能处(室、局):
  (一)办公室
  协助管理厅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文件的起草、文电处理、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接待、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等事务;负责信息综合、新闻宣传。
  (二)政策法规
  研究拟定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应诉事宜;负责厅综合调查研究和起草综合性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政策;指导全省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三)规划处
  组织研究拟定全省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起草编制并指导实施全省及区域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审核和指导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拟定全省土地供应政策;参与审核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
  (四)财务处
  制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年度各项事业费、专项经费预决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承担国家和省财政拨给的地勘、测绘、土地等事业经费和其他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厅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收益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厅属单位财务工作并负责综合统计。
  (五)耕地保护处
  统一管理全省城乡土地征用工作,统一审核征用建设用地;承办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拟定、实施全省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组织指导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并实施监督检查。
  (六)地籍管理处
  统一管理城乡地政、地籍工作;管理并组织全省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指导监督地籍管理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并制定有关办法细则;指导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承担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七)土地利用管理处
  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负责国有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管理;制定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审核土地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依法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
  (八)矿产开发管理处
  依法进行全省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年检和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登记;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收取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规定确认采矿权评估的结果;认定小型以下矿山企业的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的资质。
  (九)矿产资源储量处
  组织拟定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办法、标准、规范和规程,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组织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专家系统;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和发展战略研究;负责矿产资源预申请和采矿权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地质资料的汇交;确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
  (十)地质勘查处
  组织全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安排地质勘查专项基金;依法进行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审核对外合作勘查区块;管理地质勘查成果;负责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资质的审核与年检工作,按照规定确认探矿权评估结果;依法组织收取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调处地质勘查争议、纠纷。
  (十一)地质环境处
  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并对防治和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认定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二)测绘管理处
  组织并管理全省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指导监督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和测绘成果资料汇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测绘单位资格和测绘任务登记,指导保护测量标志,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核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根据授权管理测绘行业的计量工作和标准化工作。
  (十三)执法监察局
  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全省土地、矿产、测绘执法监督和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和执行矿产资源、测绘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全省土地、矿产、测绘执法监督和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和执行矿产资源、测绘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全省土地、矿产、测绘执法监督和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和执行矿产资源、测绘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律、法规的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十四)科技交流处
  拟订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工作规划和重大科技项目规划、计划;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指导行业科技工作;负责组织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及新技术推广;组织交流科技信息,对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外交流和外事接待工作,办理出国人员有关手续;协助审查合作项目。
  (十五)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和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管理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助管理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组织指导培训工作;负责因公出国政审工作。
  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土资源厅机关行政编制6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其中1名副厅长兼总工程师);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工作处编制单列4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1名(另1名保留,作为超配)。
  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单列10名。
  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省国土资源厅对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任免,需征得省国土资源厅的同意;副职领导干部的任免,需征求省国土资源厅的意见。
  (二)组建安徽省测绘总院,为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原经费渠道不变,其编制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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