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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盐添加用碘酸钾购销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2-03-21 生效日期: 2002-03-21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务局(盐业管理办公室):
  为了贯彻《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确保碘盐定点生产企业使用合格碘酸钾,保证碘盐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用盐添加用碘酸钾,必须从碘酸钾定点生产企业购买(碘酸钾定点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为减少流通环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自行从定点碘酸钾生产企业直接购买碘酸钾。

  三、国家决定对食盐添加碘酸钾实行财政补贴,由购买单位向财政部委托的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特药部申请办理。办理补贴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碘酸钾财政补贴报告
  2、碘酸钾购进明细表
  3、购进碘酸钾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4、购货单位出具的补贴款收据(须具有地方税务发票印章或财政事业同一发票印章)
  5、购货单位的开户行及帐号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公司特药部的联系电话:010-87275053  67259062-25或18  传真:010-67234514

  四、享受财政补贴的单位,不得将所购碘酸钾用于非食盐生产,否则将扣回补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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