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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支持促进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5 生效日期: 2003-07-25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3]1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支持促进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支持促进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
  农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正处于新的发展阶段,切实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精神。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坚持“保障、用活、让利”的指导思想,坚持依法行政,为促进农业和农村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一、正确处理促进经济发展与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的关系,切实保障“百镇工程”镇、试点小城镇和农业产业化“百万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一)坚持建设用地指标倾斜供给政策,重点保障“百镇工程”镇、试点小城镇、农业产业化“百万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二)用好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政策。鼓励农房建设向居民新村和试点小城镇集中,乡镇企业、工业、农业产业化“百万工程”项目向园区集中;在同等条件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供给向园区、试点小城镇集中的项目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建设用地单位组织人员,将原有农村宅基地或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成耕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后,实行所占土地与整理后增加的耕地的置换政策。其建设占用耕地不占用指标。通过置换取得的建设占用耕地的指标,应当用于农民住宅建设、“百镇工程”镇、试点小城镇和农业产业化“百万工程”项目建设。
  (三)积极推行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政策。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小地块整理目录,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投劳对田、水、路、林和农村居民住宅区及闲散地、废弃地进行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按60%的指标折抵,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复核认定合格后,可以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统一定价收购,用于全市的耕地占补平衡;也可由投资投劳开展土地整理的单位或个人按照60%的折抵比例,向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增加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通过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而取得的增加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单列,优先满足投资投劳开展土地整理的单位或个人的建设用地需求和“百镇工程”镇、试点小城镇和农业产业化“百万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四)推行建设用地指标周转政策。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账管理、年度检查、到期归还、强化监管”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的居民新村、”百镇工程”镇、试点小城镇和农业产业化“百万工程”单列下达适当数量的建设占用耕地周转指标,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居民新村、“百镇工程”镇、试点小城镇和农业产业化“百万工程”项目建新拆旧工作完成后,经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复垦或整理为耕地的面积不得小于建设占用耕地的面积。
  (五)加强土地整理规划、计划与权属管理,切实做好土地整理前后的规划修改、地类调整、权属确认与变更工作,进一步规范农地整理管理行为。
  (六)坚持加强规划、总量与用途管制,合理确定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收益,适度向农村和农民倾斜的原则,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研究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措施,探索促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为加快城镇化进程提供保障。

  二、用活有关土地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一)树立大农业观念,促进农业产业化“百万工程”项目建设,支持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农业产业化或农业结构调整中建造临时性管理用房需占用耕地的,视同农业用地对待,并由临时性管理用房用地者与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复耕协议书,届时按协议及要求恢复成耕地。临时性管理用房占地面积标准为:用地面积小于50亩(不含50亩)的,不得超过用地面积的1%;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不得超过用地面积的0.8%;100亩以上的(不含100亩),不得超过用地面积的0.6%。对从事养殖业及生产性的临时性管理用房,可根据其规模大小适当提高占地面积标准。建造永久性管理用房的,应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征(占)用审批手续。禁止利用集体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
  (二)根据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在稳定承包经营权、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可以将承包经营权或土地使用权在农户间流转,鼓励承包经营权或土地使用权向农村专业大户集中;农户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作价入股的方式与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联合经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依法利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

  三、明晰有关土地收费规定,控制农村经济发展成本
  (一)清理并规范农房建设收费,提高农房建设审批服务效率。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住宅,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民通过投工投劳的方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不再向农民收取耕地开垦费;经批准农村村民个人利用原宅基地重建房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取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费。农村村民建房、小城镇房地产交易费用,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定的标准执行。区县(自治县、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提高农房建设审批和发证工作效率,为农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加强执法检查,积极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市物价局应当会同市土地、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理农村村民建房与小城镇房地产交易的有关收费依据,向社会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组织开展农村村民建房收费大检查,坚决废止违背规定出台的收费文件,坚决取缔无合法依据的收费。市监察局应当加强行政监察,对乱收费、乱摊派、搭车收费等行为的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三)加强征地管理,积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工作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长远生计,切实维护农民利益是征地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征用土地是政府行为,土地征用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征用土地时,应当附具办理征地存款业务的银行出具的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储存证明。严禁挪用、截留、贪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及时到位。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规定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拒绝交地或延迟交地。
  (四)合理降低建设用地成本,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和北碚区行政区域(以下称为主城区)内“百镇工程”镇镇区规划范围内建设应收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市统一征收后按45%逐级返还“百镇工程”镇;主城区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区县(自治县、市)直接收取,专项用于土地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百镇工程”镇建设征(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法定下限标准收取。“百镇工程”镇建设应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的70%部分,主城区内、主城区外分别按45%、85%的标准,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缴入市金库,由市财政返还区县(自治县、市),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地方留成的其他部分,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缴入重庆市金库,开支渠道不变。农业产业化“百万工程”项目建设的非农业建设部分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经合法批准,可以行政划拨;用地者申请出让的,主城区内、主城区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分别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2)7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渝府发(2000)76号)规定的工业用地标准的70%测算。
  (五)编制好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完善群策群防监测体系,加强地质灾害监测,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经费,依法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确认管理,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农村地质灾害防治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护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
  (六)本意见所称的“百镇工程”镇是指列入《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个经济强镇工程”的意见》(渝委发(2003)6号)的附件——“重庆市‘百个经济强镇工程’镇名单”的103个建制镇;本意见所称的“农业产业化‘百万工程’项目”是指市委市政府根据我市农业资源优势和区域经济特色确定的十大农业主导产业项目,即百万亩天然香料产业化工程项目、百万亩优质中药材产业化工程项目、百万亩优质笋竹产业化工程项目、百万亩黄籽油菜产业化工程项目、百万亩花卉苗木产业化工程项目、百万吨优质柑橘深加工产业化工程项目、百万吨优质粮加工产业化工程项目、百万担优质蚕茧产业化工程项目、百万头草食牲畜产业化工程项目、百万头出口创汇瘦肉型猪产业化工程项目;本意见所称的临时性管理用房是指农业产业化或农业结构调整中,因生产、生活需要所必须修建的用于办公、仓储、值守、工作人员住宿餐饮、农村村民农产品加工的建筑物及需要建造的温室大棚、临时性畜牧场、饲养场、水产养殖场等非永久性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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