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建立和规范地方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机构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02 生效日期: 1999-08-02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先后建立警务督察机构,积极开展现场督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有少数地方公安机关尚未建立警务督察机构,已经建立的也不够规范。为了从组织机构上保证警务督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和公安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精神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和规范地方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机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配备督察长1名(可由纪委书记兼任),副督察长2名(专兼职各1名),设警务督察处,下设警务督察队。

  二、市(地、州、盟)公安局(处)配备督察长1名(可由纪委书记兼任),副督察长2名(专兼职各1名),设警务督察室,下设警务督察队。

  三、县(市、旗)公安局配备督察长1名(可由纪委书记兼任),设警务督察队。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警务督察处和市(地、州、盟)公安局(处)警务督察室也可以与其下设的警务督察队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五、各级公安机关内设的督察机构与本级公安机关其他内设机构的规格相同,人员编制由各地公安机关内部调剂解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