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药监人[2001]5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局及有关单位:
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33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人[2001]457号)精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组织专家对第三批申请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的单位进行了审评,经局研究同意,现将符合条件的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名单公布如下:
一、安徽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下设安徽中医学院培训点);
二、重庆市执业药师培训中心(下设重庆医科大学培训点);
三、山西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下设山西生物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山西医科大学药学院培训点);
四、贵州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由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贵阳医学院和贵阳中医学院联合组成);
五、黑龙江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由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培训中心、哈尔滨商业大学食品与药物工程学院和黑龙江中医药大学药学院联合组成);
六、山东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由沈阳药科大学山东省函授站和山东中医药大学中药学院联合组成);
七、河北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由河北省医药教育中心和西安交通大学药学院联合组成);
八、云南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由云南大学药学院、昆明医学院和大理医学院联合组成);
九、上海市执业药师培训中心(下设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医药职工大学培训点),同时将复旦大学药学院执业药师培训中心调整为上海市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培训点;
十、增加河南中医学院为河南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培训点;
十一、增加内蒙古民族大学蒙医药学院为内蒙古区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培训点;
十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医学院执业药师培训中心。
第三批批准的以上十二个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必须严格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接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管理与指导,进一步加强组织管理,充实师资力量,丰富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内容,不断提高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率,满足执业药师依法执业的需要。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