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批准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等53家单位开展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试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8 生效日期: 2001-12-28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环办[2001]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我局《关于开展服务性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试点的通知》《环办[2001]120号》的要求,经对各申报单位的评审,现批准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等53家单位开展服务性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试点工作。
  请各有关单位按《服务性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试点方案》的要求,组织做好各项工作。 附件1  服务性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试点单位名录 1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 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3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4 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5 济南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6 青岛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7 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8 内蒙古环境监测中心站
9 包头市环境监测站
10 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11 南昌市环境监测站
12 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13 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14 合肥市环境监测站
15 淮南市环境监测站
16 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17 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18 株洲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19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20 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21 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22 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23 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24 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25 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26 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27 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28 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29 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30 无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31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32 海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33 青海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34 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
35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36 新疆环境监测中心站
37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38 南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39 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40 太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41 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42 西安市环境监测站
43 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44 长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45 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46 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理所
47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48 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49 福州市环境监测站
50 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51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
52 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
53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城市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源控制技术研究中心 附件2  服务性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试点工作方案(草案)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开展服务性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试点工作通知》(环办[2001]120号)的要求,为指导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出服务性室内环境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试点工作目的
  1、进一步明确并量化检测机构的任务和职责;
  2、探索、协调国家、省、市、县各级环保部门对检测机构的管理职责;
  3、制订、修改、完善《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认可指南》;
  4、制订、修改、完善《室内环境检测技术细则》;
  5、发现问题,总结经验。
  二、开展检测机构资质试点单位
  由各地推荐,依据检测机构资质条件,组织专家评审,报司务会核定,批准试点单位。
  三、检测机构资质试点工作程序
  1、总局发文明确试点单位名录;
  2、委托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对试点单位进行技术培训,布置检测机构资质试点工作要点;
  3、经培训后,检测机构在当地市(地)、省级环保局指导下试运行,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4、总局组织省、地级环保局对试点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5、总结各地试点工作,批准发布《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认可指南》、《室内环境检测技术细则》;确定对检测机构资质的管理办法;
  6、试点结束后,对符合新办法要求的试点单位明确检测资格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停止其检测资格。
  四、试点的业务工作范围
  开展服务性室内环境检测,按实际检测能力,确定检测范围。
  五、对检测机构实地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测机构的仪器、设备和人员;
  2、检测工作业绩;
  3、资料审查:上岗证、原始记录、数据管理和审查、各种规章制度等。
  六、有关单位的分工
  (一)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
  1、组织编制、修改;
  (1)《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认可指南》;
  (2)《室内环境检测技术细则》。
  2、组织实施检测机构资质试点工作;
  3、组织试点工作总结。
  (二)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1、协助科技司对检测机构进行培训;
  2、协助科技司做好检测机构试点的日常工作;
  3、总结试点中的经验问题,编写试点总结。
  (三)省、地(市)级环保局
  1、根据职责分工对试点单位进行监督指导;
  2、结合本地实际,总结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和报告。
  (四)检测机构试点单位
  1、按照《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准备:
  (1)检查本单位计量认证等有关文件、材料以及仪器设备是否在有效期内;
  (2)配备好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人员。
  2、邀请专家对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检测工作业务培训;
  3、开展检测试点工作;
  4、提交本单位的试点工作总结;
  5、完成主管部门在试点期间交办的其他工作。
  2001年12月28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