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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中国科协关于开展命名“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26 生效日期: 1999-07-26
发布部门: 中共中央宣传部科学技术部教育部科协
发布文号: 国科发政字(1999)3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党委宣传部、教委(教育厅)、科协,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科技教育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培养青少年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充分开发和利用社会科普资源,广泛地向青少年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推动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深入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科技部、中宣部、教育部和中国科协决定于1999年第四季度命名首批100个“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称号授予在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方面具有示范功能和较大影响的单位或机构。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宣传部、教委、科协共同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的推荐、申报和监督、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推荐、申报和监督、检查工作。申报条件和命名办法详见《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申报和命名暂行办法》。推荐名额分配表和申报表附后。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可在分配名额之外多推荐一至两个候选单位,供评审时选择。部门推荐的单位不占地方指标,地方在推荐工作中,对当地的中央和地方单位要同等对待,共同参加推选工作。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应认真做好推荐工作,坚持实事求是,防止弄虚作假。各地的推荐工作由科委会同宣传、教育部门和科协按照申报条件、名额和有关要求,提出基地候选单位,并于1999年10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中国科协青少年工作部。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一式五份)和声像资料等。

  4.科技部、中宣部、教育部和中国科协将聘请专家组成“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评审委员会,根据《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评价验收暂行标准》、各地、各部门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评出被命名单位,报四部门领导审批后,命名为“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并颁布资格证书和牌匾。

附: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申报和命名暂行办法
 一、“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名称授予在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方面具有示范功能和较大影响的单位或机构(包括博物馆、科技文化场馆、青少年科技馆、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动植物园区、海洋馆、自然保护区、科技名人纪念场馆、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和其他面向青少年进行科技教育的单位)。
 二、申请条件
  凡申报“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的单位或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被命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部门的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或科普教育基地的成建制的科普教育机构;
  2.有明确的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计划,并设置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计划的落实、执行;
  3.根据场所的优势和特点,经常举办适合广大青少年参与的科学技术实践活动;
  4.有相应的科技教育活动内容设计和与之相配套的指导性资料,有固定的活动场地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
  5.有相应配套的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经费。建立经常性的对青少年免费或优惠开放制度。
 三、申报和命名办法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科委牵头,会同宣传、教育、科协等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名额和有关要求,提出本地推荐单位;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提出本部门的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中国科协青少年工作部。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一式五份)和声像资料等。
  2.科技部、中宣部、教育部和中国科协将聘请专家组成“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评审委员会,根据《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评价验收暂行标准》、各地、各部门的推荐意见和申报资料评出命名单位名单,报四部门领导审批后,命名为“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
 四、监督检查和奖励
  1.“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自命名之后第二年起,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一式四份送中国科协育少年工作部,由中国科协青少年工作部分送科技部、中宣部、教育部和中国科协备案。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宣传部、教委、科协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全国青年科技教育基地评价验收暂行标准》,每教两年分别负责对本地、本部门“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结果分报科技部、中宣部、教育部和中国科协。
  3.科技部、中宣部、教育部、中国科协有关司局(部)根据各地、各有关部门全面检查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工作突出的基地,四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或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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