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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08 生效日期: 2004-10-08
发布部门: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朝政发[2004]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八日
朝阳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4年10月8日发布)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积极争创名牌产品,提高我市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一2010年)》和《辽宁省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朝阳名牌产品,是指产品实物质量在全市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朝阳名牌产品的申报、推选、评定、奖励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朝阳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县(市)区所属企业朝阳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工作。
  朝阳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朝阳名牌产品的评定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第五条  朝阳名牌产品的申报、推选、评定工作,实行企业自愿申请,以市场评价为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六条 申报朝阳名牌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二)产品设计先进,性能可靠,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先进的企业标准,或者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实物质量在全市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其中,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证书》的,可优先评为朝阳名牌产品;
  (三)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经济效益好;
  (四)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连续两年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均为合格(属出口商品的,应连续两年均检验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五)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其中,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并有效运行的,可优先评为朝阳名牌产品;
  (六)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和技术装备,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开发能力;
  (七)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较高的计量保证能力;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程度高;
  (九)农产品生产执行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先进的生产技术规范,获得安全质量认证,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第七条 下列产品不能申报朝阳名牌产品:
  (一)未经加工的工业产品;
  (二)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产品;
  (三)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而未获证的产品;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产品。


    第八条 朝阳名牌产品评定程序:
  (一)企业申报朝阳名牌产品,应填写《朝阳名牌产品申请书》,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各县(市)区属企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中省市属企业直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三)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时采取用户跟踪、消费者评价、监督抽查、重点考察等形式征求意见,提出评价意见和初选名单,提交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审查。
  (四)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根据评价意见和初选名单,经筛选拟定朝阳名牌产品名单,并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公示结束后,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审查确定朝阳名牌产品推荐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朝阳名牌产品”称号,颁发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朝阳名牌产品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3年。朝阳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要续展的,应在期满前90天内按原申请程序申请认定。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认定的,不得继续使用朝阳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


    第十条 朝阳名牌产品所有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申报辽宁名牌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
  (二)在该产品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朝阳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
  (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朝阳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可免于市内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就朝阳名牌产品保护提供咨询、指导和协调;
  (五)优先申报辽宁省质量管理奖;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朝阳名牌产品所有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维护朝阳名牌产品信誉;
  (二)只能在认定的朝阳名牌产品上使用朝阳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三)不得伪造、出借、出租、转让《朝阳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
  (四)使用《朝阳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必须标注获得朝阳名牌产品称号的年份和有效期;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朝阳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实,经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批准,撤消其朝阳名牌产品称号,并予以公告,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名牌产品: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朝阳名牌产品称号的;
  (二)在产品中搀杂、搀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三)擅自扩大朝阳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使用范围的;
  (四)伪造、出借、出租、转让《朝阳市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以及其他质量标志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与朝阳名牌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作为产品名称使用;
  (二)用与朝阳名牌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图形作为产品名称、包装、装潢的;
  (三)在产品上使用与朝阳名牌产品相同或相似,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标志的;
  (四)公开诋毁、丑化朝阳名牌产品及其标志的。


    第十四条 对新获得朝阳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优先推荐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和辽宁名牌产品。对获得国家、省、市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市、县两级政府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
  (二)获得辽宁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三)获得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奖励资金由地方财政列支。其中,中省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列支;县(市)区属企业分别由市及当地财政各按50%的比例列支。


    第十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朝阳名牌产品档案,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朝阳名牌产品企业,应按照要求定期填报朝阳名牌产品统计考核报表,及时反馈朝阳名牌产品的质量、生产和经营情况。


    第十六条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对假冒名牌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为名牌产品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十七条 从事朝阳名牌产品评定的工作人员,应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 从事朝阳名牌产品认定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符合条件的产品认定为朝阳名牌产品或收受申请人财物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朝阳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朝政发(2001)3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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