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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23 生效日期: 1999-07-23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计生委(199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生委、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1991年国务院批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各地实行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制度,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普遍在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时收取工本费。几年来,这一制度对促进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共同负责和积极配合,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促进农村、城市计划生育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保证实现我国的人口发展目标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各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印制规格、质量、技术标准不一,缺乏统一的防伪技术措施,致使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查验时往往真假难辩,增加了管理的难度;一些基层办证机关在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过程中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巧立名目,“搭车收费”等现象较为普遍,有的地方高达几十元,个别地方甚至高达上百元,严重侵犯了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保证实现我国的人口发展规划和目标,现就规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统一《证明》格式
  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办理、查验《证明》是必要的管理制度,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证明》印制格式、质量、防伪技术不统一等问题,《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格式,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确定了《证明》的统一式样、内容、防伪技术、印制要求及定点厂家,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必须到定点厂家按照全国统一的格式印制《证明》。为进一步规范《证明》的印制和使用,国家计生委还将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

  二、规范《证明》收费管理
  实行统一印制格式、质量、防伪技术和定点印制后,各地应规范《证明》收费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证明》工本费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每证最高不得超过5元。对于征收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各地计划生育部门的办证机关收取《证明》费,必须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要出具《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任何费用。在办理《证明》过程中,不得代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搭售资料、书刊和其他任何物品。

  三、严格财务管理
  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收费资金的财务管理。《证明》工本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费资金上缴同级财政专户,使用时由收费单位编制计划,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核拨。《证明》工本费只能用于印制成本、运输和合理损耗支出,不能挪作他用。各办证机关要建立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制度,加强内部审计。

  四、加强行风建设和检查监督
  要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的廉政、勤政教育,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和法制观念,严守纪律,依法办事,任何办证机关和个人都要严格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各级物价、财政、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坚决纠正,并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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