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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外贸运输中认真履行《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19 生效日期: 1999-07-19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各港港监局,各从事外贸运输的船公司、港口、船舶代理公司,货运代理公司
   为认真履行《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1997年4月29日生效,以下简称《公约》),确保我国对外贸易和运输的正常进行,根据我国涉及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监控化学品进出口运输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要充分认识履约的重要性,认真做好监控化学品进出口运输工作。
   《公约》是人类为消除一整套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促进世界和平,推进人类进步所制定的一个重要文件。《公约》于1993年1月13日草签。我国于1997年4月27日正式加入,29日正式生效。为了认真配合国家履行《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维护我国国际形象,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履约的重要意义,从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努力做好我们的工作,协助国家有关部门把好关,绝不让违反规定的敏感化学品进出境,维护国家利益。

  二、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有关部门把好运输关。
   依据我国现有公布的法律法规,国家石油和化工局是敏感化学品进出口的行业主管机关,外经贸部和海关部门分别负责进出口许可证签发和进出境把关放行,交通运输部门和企业要按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危险运输管理规定组织安全运输。
   港口装卸和船舶运输是货物进出境的最后一个环节,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装卸和运输环节中,杜绝不符合规定的敏感化学品进出境。首先,从业于外贸运输的有关人员要学习有关监控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掌握监控敏感化学品的名录和识别方法。其次,业务人员在受理国家公布受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业设备的进出口运输时,要核实对方是否是国家规定指定的进出口经营单位,货物是否具有合法的进出口许可证和海关签发的放行单证;对未被指定的单位或没有合法进出口许可证的,一律不得接受其运输和装卸。再次,在受理货物或者在组织运输、装卸过程中,如发现有与规定不相符的或者有其他可疑时,要及时逐级请示报告。

  三、在受理监控化学品运输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交通部颁布的《水路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执行。要从严加强管理,如发生灭失和损坏,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尽快妥善处理。
   以上通知,请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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