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扩大上海、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范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17 生效日期: 1999-07-1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9]24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广州分行:
  为促进上海、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扩大上海、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范围,增加外资银行人民币资金来源。具体内容如下:   一、扩大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上海的外资银行可由上海市内客户扩大到江苏浙江两省客户;深圳的外资银行可由深圳市内客户扩大到广东广西湖南三省客户。
  二、放宽人民币业务的规模限制。人民币负债总额对其外汇负债总额的比例由目前的35%放宽到50%。超过7天的同业拆借与营运资金按1|1比例挂钩的规定不再执行。
  三、增加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可向中资金融机构借入1年期以上的人民币资金。会计核算可按照我国的会计制度自行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利率和期限由中外资金融机构双方参照市场条件协商确定。
  四、允许组织银团贷款收取承担费和管理费。费率可参照国际惯例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原则上承担费和管理费均不得高于贷款总额的0.3%。
  五、允许在同一家外资银行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异地分行之间自由调拨人民币头寸。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