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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软贷款使用管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1 生效日期: 2005-09-21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发[2005]5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确保我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软贷款(以下简称软贷款)项目的顺利实施,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偿还软贷款,确保贷款资金安全,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市政府签订的相关协议,现就软贷款的使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软贷款的融资平台及职责
  国家开发银行评估确定青岛国信实业公司和青岛开发投资公司为我市软贷款的融资平台。上述两个融资平台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承借贷款,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融资平台须按市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与项目单位建立明晰的投资关系,负责软贷款的借入和组织偿还,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二、软贷款项目的使用方向及审批程序
  围绕市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划,软贷款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交通、能源、社会发展及重大产业等领域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投入及部分市财力投资项目。
  根据市政府确定的项目投向,申请使用软贷款的项目单位,需将项目申请材料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按基本建设程序论证、筛选后,提报市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擅自确定。
  三、软贷款项目资金管理
  软贷款项目按资金投向分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两种类型进行管理。
  (一)公益性项目
  公益性项目由市财力安排还本付息,项目列入当年市财力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资金由融资平台划入财政专户,按照市财政预算资金的管理模式,实行集中支付集中核算。
  (二)经营性项目
  经营性项目由项目收益或收费安排还本付息。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确定其最终的债务人和偿贷资金来源。由项目单位向融资平台出具相应的抵押、收益权质押或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贷款资金的使用由融资平台根据项目进度和资金需求合理进行调度。
  为保证软贷款资金的安全和专款专用,使用软贷款的项目单位要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户、办理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多头开户、转户存储;需要招投标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组织实施;项目单位因关闭、破产、合并、改制等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必须征得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同意,重新落实偿债责任后,方可办理有关事项。
  四、软贷款的偿还
  青岛国信实业公司、青岛开发投资公司作为软贷款的借款主体,组织催收还款资金,保证偿还软贷款本息。
  公益性项目贷款的偿还,列入市基本建设投资预算,由财政按借款合同的要求拨付借款主体。
  经营性项目的贷款,由借款主体负责催收贷款本息,必要时可通过法律手段对项目单位的抵押和质押物进行处理,保证贷款的偿还,确保履行市政府对国家开发银行的承诺。
  五、软贷款项目的监督管理
  融资平台在向国家开发银行借入资金前,需编制项目资金配置方案,报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核后,才能组织借入资金,实施项目。
  使用软贷款的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成本,实行项目法人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融资平台、项目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告。
  软贷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用途,更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使用软贷款的项目竣工后,要按有关程序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须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贷款项目建设过程实行跟踪监督、检查。
  对软贷款使用和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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