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文秘字第0933105328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秘字第0933105328号函订定发布全文33点
一、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财产及物品之有效管理,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依据行政院颁行之「事务管理手册」、「财物标准分类」、「中央政府各机关珍贵动产不动产管理要点」,并考量本会实际状况订定之。
三、本要点所称财产(应列入财产帐),系指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筑及设备、暨购置金额在超过一万元且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之机械及设备、交通及运输及杂项等设备。
四、本要点所称物品,系指其购置金额在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且使用年限可达两年以上之非消耗品。
五、本要点所称「财产管理」,其范围如下:
(一)财产分类、编号及登记。
(二)财产之保管。
(三)财产之增置。
(四)财产之保养及修护。
(五)财产之移转。
(六)财产之减损及废品处理。
(七)财产管理之查核及奖惩。
六、本要点所称各单位,系指首长办公室(含主任委员办公室、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秘书办公室、参事室以上由各办公室指定承办人由秘书室统筹管理)、第一处、第二处、第三处、中部办公室、秘书室、会计室、人事室、政风室、法规会、信息小组、国会小组、大陆小组、艺术村筹备处、。
七、财产管理权责划分:
(一)秘书室:为财产管理之主体,负责财产之管理验收,并负有定期或不定期盘点查核之责。
(二)会计室:掌握财产统制帐目,审核购置、报废之财产及其凭证。
(三)图书室:负责各种图书、出版品(含电子文件)之管理及相关表报之编制,并径向秘书室负责。
(四)各单位:负有保持良好状态之实物保管及与帐数相符之责。
八、各单位增置之财产经完成验收手续后,由秘书室分类编号及登记列产。财产分类如下:
(一)土地及土地改良物类。
(二)房屋建筑及设备类。
(三)机械及设备类。
(四)交通及运输设备类。
(五)杂项设备
九、各类财产之编号,依行政院颁行之「财物标准分类」中所采四级分类、五级编号制,其分类科目之名称为类、项、目、节,第五级为各该个体财产名称之编号。各类财产名称均以行政院颁行之「财物标准分类」中所载名称为准,避免同物异号,或同号异物。
十、财产登记依下列凭证为之:
(一)财产增加之登记:请购单、厂商请款凭证、支出凭证黏贴单、财产验收记录等相关凭证。
(二)财产异动之登记:财产移动单。
(三)财产减损之登记:财产减损单。
十一、财产经分类编号登记后,均应黏贴「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财产」标签标示之。标签之制作由秘书室统一办理,如不适于标签标示之财物,则标示于该财产放置地点附近之明显处,或由各该使用单位妥为保存备查。
十二、秘书室为本会财产管理单位,职掌如下:
(一)财产之编号及登记。
(二)财产数量之验收。
(三)财产增减、异动之登记作业。
(四)不动产相关数据之处理及保管。
(五)核实各单位财产管理、使用状况。
(六)各单位财产管理查核与奖惩建议。
(七)财产统计表报之编制。
(八)其它有关财产保管事宜。
十三、各单位人员对财产保管权责及规定:
(一)各单位应指派管理人员(并以书面知会秘书室),负责管理该单位财产及物品;如财产、物品之使用人异动时,应填具财产移动单三份,由各单位主管、管理人员、使用人员盖章后,一份送秘书室,一份存管理人员,一份存使用人员。
(二)各单位之管理人员,须为本会编制内人员(不包含工读生、文化服务替代役、委外单位之人员);管理人员异动时,应完成账册之交接程序,并以书面知会秘书室。
(三)各单位指派之管理人员,平时应确保料帐相符,财物移动时,应通知秘书室,据以填制财产移动单办理产籍异动。
(四)各单位指派之管理人员,应于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卅日止,实施定期盘点一次,由秘书室提供检查单一式三份,由各单位主管、管理人员、使用人员盖章后,一份送至秘书室,一份存管理人员,一份存使用人员。
(五)秘书室得视情况需要,会同各单位之管理人员,实施不定期抽点。
十四、财产之增加包括购置、营建、修缮改良、交换、拨入、捐赠等。
十五、采购人员购置各类财产及物品时,应备齐第十点第一款相关单据,先移送秘书室财产管理人员编号登帐后,始得送会计室核销;会计室人员发现有未送秘书室编号登帐时,应将凭证退回秘书室补登帐后,再予核销。
十六、各单位「财产管理人」及「财产使用人」应检查所管理或使用之财产保养状况,适时提请保养或修缮,并作成记录备查及建议改进。检查方式如下:
(一)定期检查:每年度办理一次,检查重点为财产状况及帐、物核对。
(二)紧急检查:发生风、水、火、震灾及空袭过后,或遭窃、遭毁损时为之。
(三)不定期检查:各单位主管认为有必要时为之。
(四)房屋安全检查:依建筑相关法规定办理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签证及申报。
十七、为避免本会财产发生意外灾害时遭受重大损失,秘书室得据实签报提请投办各项保险。
十八、为防范财物遭窃或遗失,各单位应注意:
(一)放置财产场所之门锁钥匙应责由专人保管、开闭,并在兼顾安全及观瞻原则下加装防盗设施。
(二)应设置「财产使用登记簿」,详实登载备查。
(三)财产若因研究或公务之须,于非上班时间使用时,应作成记录备查,以明责任。
十九、各单位所经管之财产,未经办理移转登记前,原管理责任不得解除,如有移转之必要,应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移出单位于「财产移动单」签章确认,连同财产相关资料送至移入单位。
(二)移入单位主管经财产点收签章确认,并加注放置地点后,送秘书室办理移转登记。
二十、各单位所经管之财产,如有必要外借,均应逐级签准始得为之,惟回复原状之责任仍属原单位。
二十一、财产减损包括:变卖、报废、遗失、失窃、赠与。报废为经常处理之方式。
二十二、财产报废核准之权责依下列区分:
(一)购置金额单价为新台币拾万元(含)以下之财产,授权秘书室主任核准后,即予注销。
(二)购置金额单价逾新台币拾万元之财产,须逐级报请机关首长或授权人员核准后始予销帐。
二十三、财产「最低使用年限」,依行政院颁「财物标准分类」所订「最低使用年限」为准;报废前,财产管理人应审慎鉴定是否已达报废状态,在下列情况时始可填写「财产报废申请单」提出申请:
(一)财产已达应使用年数,且确实无法使用。
(二)财产虽达应使用年数,但尚可使用,唯因科技进步必须进行汰旧换新,并经逐级签报核准者。
(三)财产因遭窃、遗失或发生灾害致不存在,经签请查处相关责任并核准者。
二十四、财产如遇毁损或灭失,财产管理人或使用人除已善尽管理人员应有之注意,并检附相关证明报经审计机关同意,而解除其责任外,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毁损之财产可修复使用,并不减低使用效能者,其一切修复费用,应责成有关人员负担。
(二)毁损或灭失之财产,无法继续使用者,应按下列标准赔偿:
1.使用时间未达六个月者依原价计之。
2.使用时间达六个月以上者,应依当时之市价并依已使用年限和规定年限比率折旧计算,如已逾最低使用年限者,得再酌减二分之一至五分之一。
3.财产报销,在完成废品处理手续前,如有遗失,比照前二款规定赔偿。
二十五、各单位提出财产报废申请后,由秘书室派员前往勘验该申请报废之财产损坏程度,经签注意见呈请核准办理除帐并处理废品。未奉核前,废品仍应妥为保管,不得随意丢弃。
二十六、凡报销之财产单价逾新台币壹佰万(含)以上及房屋建筑类财产者,由主任秘书召集相关单位主管、专业人员及会计室人员等会勘之,会勘后确认签报主任委员核准。
二十七、各单位之废品经依上述规定认定已无利用价值,及有环保顾虑之废品,以要求提供新品之厂商议价或无条件回收为原则。
二十八、汰旧换新后尚堪用之废品,以报请变卖或赠送为原则。财产之捐赠应先经核准程序。如无法变卖则消除财产标签、注记并卸后集中定点,由秘书室定期清运,或就地废弃。
二十九、各单位主管应重视财产管理督导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自行盘点该单位之财产(物品),俾该单位之「财产管理人」提高警觉,以免财产遭受损失。
三十、秘书室应会同会计室对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之财产盘点查核工作,主动发觉问题,提请检讨,谋求改善,且列入记录备查,并于适当时间予以复查。
三十一、财产管理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奖惩作业要点」及「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职员平时考核奖惩标准」签请叙奖:
(一)对无用途之废旧财产能充分适当利用,确有重大绩效者。
(二)遇天灾及其它特殊事故,能奋勇救护、保全财产者。
三十二、财产管理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依情节轻重签报议处:
(一)盗卖财产经查明属实者。
(二)以废弃之物品调换同类完整之财产据为己有者。
(三)意图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擅移往非原存置地点;或未报经核准而擅移往会外,查明属实者。
(四)故意损毁财产,查明属实者。
三十三、本要点自奉核之日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