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度中央企业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26 生效日期: 2002-02-26
发布部门: 财政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我部于2001年12月25日在西安召开了2001年度中央企业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会议(简称“税收调查”)进行了具体布置。现将做好税收调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查表内容
企业代码中的自定义代码,应按照调查表的要求,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调查企业,自定义代码第一位填为“1”,后三位由各单位自定。
各单位要按照西安会议的要求,注意个别指标因会计制度改革和消费税政策调整所带来的填表说明的变化。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规定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企业,在填写企业表第六部分“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指标”时应注意有关填报口径。烟、酒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填写货物劳务表时,需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规定的消费税政策调整前后的烟酒产品区别开来,选择不同的货物劳务代码。
二、时间进度安排
各单位请于2002年7月10日以前完成调查数据的录入、审核工作,做好参加拟于2002年7月中旬举行的中央企业税收资料调查汇审工作会议的准备。汇审工作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三、关于联系方式
为及时解决调查中出现的一些重大问题,要求还没有建立税收调查工作专用电子邮箱的单位为负责税收调查工作的人员建立一个国际互联网的电子信箱,以便与我部及时联系,新建或变更电子邮箱的需及时上报。各单位仍可以通过访问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专用网页了解调查工作动态信息、下载最新调查参数和调查软件,登录的途径是登录http://www.mof.gov.cn进入财政部主页,选择进入“工作信息下载”-“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全国税收资料工作网”页面,在用户名和口令栏输入“XXXX”后进入税收调查工作作主页。另外,各单位仍可继续通过两个税收调查工作专用电子邮箱ssdc@mof.gov.cn和tsms@mof.gov.cn与我部联系。
除以上明确的事项外,对2001年度中央企业税收调查工作的其他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00年度中央企业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财办税[2001]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