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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3 生效日期: 2005-03-23
发布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资产权[2005]325号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结合2004年国资委、财政部、监察部、工商总局等部门组织开展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检查工作的有关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我委决定对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进行专项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
  本次核查的范围包括:各中央企业对《办法》及其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2004年2月1日至2005年1月31日期间国有产权转让的操作规范情况。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涉及的产权变动、增资扩股以及实物资产处置等,不列入本次核查范围。

  二、核查的内容
  (一)制度建设和组织落实情况。是否按照《办法》及相关要求制定了本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我委备案;是否落实了企业内部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的职能部门和人员,并明确了相应的工作责任;是否按照《办法》的规定履行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审核、批准和监管职责。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总体情况。各中央企业应按照本次核查的要求,在2004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准确填报《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核查表》(见附件),并就以下主要内容进行重点说明:
  1.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情况。发生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场交易,已经完成交易的应说明合同签署及交易鉴证情况;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是否符合我委的有关要求;对于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否经过我委审核批准。
  2.相关规定程序的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议和批准程序;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各相关审核、批准单位、社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文件、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及时办理了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3.产权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果。发生国有产权转让的企业、单位,应对其转让方式(包括进场交易中的拍卖、招投标和协议转让以及经我委批准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转让结果(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实际产权转让价格)进行分类统计分析;对于没有实行进场交易,也没有经过我委批准擅自进行的协议转让,应对相关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的批准、实施情况和结果逐项作出说明。
  (三)有关工作的组织和报告情况。是否按照国资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1号)的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情况的检查工作;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对检查情况进行了总结,并将检查工作总结按时报国资委;在检查工作中是否存在漏报、瞒报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情况。

 

  三、核查的组织
  本次核查工作分为企业自行核查和我委重点核查两个阶段进行。
  企业自行核查是由各中央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企业系统内部组织进行的全面核查。核查后由各中央企业将核查情况汇总、分析后报我委。
  重点核查是由我委相关部门组成的核查工作组,结合2004年各中央企业的检查报告情况和本次核查情况,选择若干家企业进行的重点抽查。

  四、核查的时间安排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由各中央企业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自行核查工作,4月25日以前将核查工作总结报送我委;我委将从4月下旬开始陆续开展对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的重点核查。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为做好本次核查工作,各中央企业应明确相应的牵头组织和配合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并在报送核查工作总结时将有关内部工作分工及联系人员、联系方式一并告知我委。
  (二)各企业要严格按照核查工作要求,对照《办法》及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核查工作,如实填报核查情况表。为便于我委掌握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总体情况,无论是否发生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各中央企业均应正式报告核查结果。
  (三)对于企业自行核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各企业应在核查工作总结中作出书面说明,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纠正处理;对不如实填报核查结果以及重点核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我委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人:国资委产权局 李晓梁 谢莉
  联系电话:63193839 63192719

 

附件:《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核查表》(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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