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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和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2 生效日期: 2005-08-12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05]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建立淄博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行行政事项集中公开办理,是市委、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建设,完善行政事项集中办理制度,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对进驻中心的部门和行政事项作进一步调整和充实。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充实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和行政事项
  市政府第50号令已公布了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前我市保留的行政事项中,尚有33个单位的122项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许可审批事项未进驻中心办理,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于2005年9月底之前将保留的行政事项全部纳入中心(新增进驻中心的部门和行政事项见附件1)。已纳入中心并按规定保留的行政服务事项(包括初审、年检、收费及其他政府服务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部纳入中心集中办理。对纳入中心的行政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在原单位受理和办理。
  市法制办和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尽快拟定进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类行政许可和审批服务事项全部规范地纳入中心集中办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按规定要求完成进驻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进驻中心。各进驻中心的部门要按照“素质高、业务熟、能力强、作风正”的要求,认真做好窗口工作人员选派工作,已进驻中心本次又有新增事项的部门,要按规定充实增加窗口工作人员,确保行政审批工作的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对进驻部门窗口充分授权,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
  进驻中心的部门窗口代表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各进驻部门和单位要对窗口工作人员充分授权,并与窗口工作人员签订授权责任书(样式见附件2)。除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和技术论证难度较大的行政事项需由部门集体研究外,其他一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包括事项受理、材料审核、组织现场勘验、批复文件和颁发证照等)必须全部在中心部门窗口完成,保证窗口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既能受理又能及时办理。各部门和单位的授权工作要在2005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
  进驻中心的部门和单位要科学制定行政许可和审批服务工作程序,做好部门工作与窗口工作的衔接和协调。要完善部门领导现场办公制度,对按规定必须由部门领导审签的事项,部门领导应到中心窗口办公,现场审核签字,同时要建立领导出差临时授权制度,以保证审批事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监察、法制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要对各部门和单位的授权情况和事项集中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授权不充分”、“两头办理”等行为,检查结果作为机关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窗口行政服务工作
  各部门和单位要重视和支持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把部门窗口行政服务工作纳入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驻部门和单位要经常听取窗口工作情况汇报,认真研究解决行政审批工作中的问题;要安排一名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窗口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到中心现场办公,协调部门与窗口内部运转等问题;要研究制定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各项措施,完善窗口的咨询台、工作流程台、监督台功能。要建立对中心各部门窗口审批服务的跟踪回访和查访制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中心及各部门窗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规范服务,真正把中心建成政府第一行政服务文明窗口。
附件:1.新增进驻中心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2.行政许可(审批服务)授权责任书(样本)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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