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为加强2005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糖酒会)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确保糖酒会广告市场良好的经营秩序,根据《济南市承办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糖酒会户外广告业务及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糖酒会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我市公共或自有场地的空间、街路、桥梁、广场、城市绿地(街心花园、绿化带)、建筑物、门前(庭院)、停车场、围墙、灯杆、护栏、树体、固定灯箱广告箱、交通工具、飞行器(动力伞、飞艇、 热气球)等,以各种形式发布的与糖酒会相关的广告。
三、糖酒会户外广告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发布'的原则,由会务领导小组道路整治与广告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规划、审查、管理、监督和发布。
四、糖酒会户外广告发布区域范围:北起北园大街、南至经十路、西始纬三路、东到高新区。以此范围内的主要交通道路为主,以及四大广场和济南国际会展中心为户外广告设置区。
主要街道:东西方向: 1、经七路,2、泺源大街,3、和平路,4、经四路,5、共青团路,6、泉城路,7、解放路,8、轻骑路(工业南路),9、经一路至高新区展馆。南北方向:1、纬三路;2、纬二路;3、趵北路;4、趵南路;5、历山路;6、外环东路。
主要广场:泉城广场、火车站广场、火车东站广场、洪楼广场。
上述范围以外的区域和街道,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发布任何与糖酒会有关的户外广告。
五、我市相关建筑物、楼体在内的各广告设施媒体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都要自觉服从糖酒会的统一管理,优先满足糖酒会的需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会务领导小组道路整治与广告管理办公室授权,不得将本通告第二条所列的广告媒体出租或转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发布任何与糖酒会有关的户外广告。本市辖区内各宾馆、酒店(饭店)、招待所等接待服务单位的所有墙体和空间不得擅自提供给广告商和参展厂商设置、张贴广告宣传品。
六、凡从事糖酒会户外广告业务的经营者,需持有效证件,向糖酒会提出申请,利用飞行器等进行广告宣传的经营者还需到空中管制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查具备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到会务领导小组道路整治与广告管理办公室填报申请,同时,递交相关广告证明材料。经会务领导小组道路整治与广告管理办公室按糖酒会规定的方式确定广告经营者,并与之签订业务合同、依法为其办理发布手续后,广告经营者方可开展户外广告经营业务。无证照或证照不全者不得开展户外广告经营业务。
七、广告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数量、形式、规格、时间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并做到美观、规范、安全;必须在所发布的户外广告明显位置标注准设标志和批准编号;设置期满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组织拆除,恢复设置前的地物原貌。不符合规定的必须按要求限期整改,否则,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广告经营者自负。
八、广告经营者所发布的广告内容由会务领导小组道路整治与广告管理办公室依法审定。不准发布虚假和不健康广告。不得擅自印刷出版有关糖酒会的各种宣传刊物。
九、广告经营者必须爱护市政、园林、公交等公共设施。对设施造成损坏的,按合同规定由广告经营者承担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并予以强制拆除。对拒不接受执法部门管理、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糖酒会结束时止。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济南市气象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济南市园林管理局、济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OO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