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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建设环境化学与生态毒理学等22个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2 生效日期: 2005-03-22
发布部门: 科学技术部
发布文号:

教育部、农业部、卫生部、中国科学院、中国气象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钢铁研究总院:
  根据你单位报送的有关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认真审查,环境化学与生态毒理学等22个实验室的建设计划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操作性强,决定批准该22个实验室的建设计划(实验室名称、建设承担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见附件)。
  请你们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报的建设计划任务书的内容,落实有关政策和建设经费,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建设工作。
  在建设期间,实验室应进一步凝炼科学发展目标、提升科研水平,特别是在队伍组织、实验研究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要取得明显的进展,努力成为国家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建设计划完成后,我部将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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