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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管理机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01 生效日期: 2005-08-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办发[2005]17号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为有效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规模,降低行政成本,减轻财政负担,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在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管理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管理机制的重要意义
  建立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管理机制,形成相互协调配套的控制约束机制,是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人员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需要,对于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增长,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我省机构编制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控编与增编的矛盾比较突出。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认识,采取切实措施,从严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努力使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规模与财政供养能力、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
  二、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建立规范有序、协调配套的控制约束机制
  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规定,严格机构编制管理。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外,各级党政群机关不再增设机构。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编制和人员,通过部门内部调剂和转变职能、转变管理方式、提高人员素质加以解决。事业单位不再增加机构编制,确需调整的,要按照“撤一建一”和人员编制内部调剂的原则办理。
  人事部门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编制员额内安排新增人员计划。满编和超编单位不得增加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按计划增加职工,须凭人事部门核发的增人计划卡办理有关手续。凡无增人计划增加职工的,组织、人事、教育、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不予办理录(聘)用、调配、毕业生就业、工资核定、社会保障、退役士兵安置等手续。
  财政部门要把机构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作为拟定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主要依据。对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不列入政府预算范围;对超编人员和擅自增加的人员,一律不予核拨经费。
  三、健全和完善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有机结合的配套措施
  建立全省机构编制、人员与经费管理动态管理信息系统。2005年年底前,各级机构编制、人事、财政部门要统一建立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信息数据库,将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经费管理形式及人员基本信息,全部纳入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人事编制部门负责组织数据维护和审核,财政部门根据数据库中核定的数据安排相关经费预算,实现人事编制部门与财政部门共用一套数据,从根本上解决编制人员和财政预算“两张皮”问题。数据库由省、市、县(市、区)分级管理,从2006年开始实现全省联网,并与相关部门对接。应用软件由省人事编制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发。
  建立鼓励分流人员和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的激励机制。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将直接与县(市、区)、乡镇减人、减支相挂钩,把财政供养人员的增减纳入激励性转移支付计算因素中。各级人事、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支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企业、社区工作或自主创业。
  建立和推行节编奖励制度。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对空编单位给予适当经费奖励,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减少用人数量,不断优化人员结构,增强人员素质,提高管理水平和行政效率。
  继续做好工资统发工作。进一步完善工资统发办法,规范实施范围。2005年年底前,县级党政群机关要全部实行工资统发;乡镇党政机关要按照“乡财县管”的要求,在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的基础上,实现工资由县级代发。对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及时纳入工资统发范围。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列入政府年度考核目标,同时作为各级党政领导考核任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组织、机构编制、人事、财政、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负起责任,在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上形成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要加大责任追究和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机构编制、随意增加人员以及虚报瞒报数据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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