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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铁道部关于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补充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01 生效日期: 1999-07-01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适应铁路改革形势的需要,简化出国(境)手续,促进铁路对外开放,特对《铁道部关于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铁外(1993)36号,以下简称部36号文件)补充如下事项:
  一、各铁路局(在京除外,下同)和高等院校的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出国,可由部委托路局和高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政府外事部门)审批。这些路局和高校向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要求见附件),经审核同意后,以部函委托路局、高校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外事部门审批。局级以下来华人员的邀请一并委托。需要时,出国和来华项目也可按原渠道报部国际合作司审批。路局、高校经地方政府外事部门批准的出国和来华项目,每季度汇总报部国际合作司。委托后的路局、高校及按本补充事项第二条获得出国审批权的公司,当出国团组中有部机关人员或无政审权的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时,仍需报部审批。其他单位仍按部36号文规定报批。
   部管干部报部审批。部属各单位正局级干部和部机关(含运输指挥中心)副司局以上干部由部国际合作司审核,经部人事司会签后,报分管副部长审核并呈部长审批;部属各单位副局级干部由部国际合作司审核,经部人事司会签后,呈分管副部长审批。
   赴港澳台地区的团组,仍需报部港澳台办(国际合作司)按规定程序审核,然后报国务院港澳办或国务院台办审批。

  二、凡符合国务院外办等六部委《关于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公司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的审批办法》(国外办字(1997)12号)和国务院外办等四部委《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派遣人员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事项的审批办法》(国外办字(1998)7号)规定的部属企业,部将积极为其申请规定范围的出国审批和邀请来华权。随着国家新政策的出台,也将积极为其他部属大型企业申请外事审批权。获得上述出国审批权的单位,需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团组时,如全部费用由组团单位负担或全部或部分费用由参团单位负担而人数在10人以下,由享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组团单位按程序审批,其他仍要按原规定报部国际合作司审批。

  三、获得规定范围内出国来华审批权和由部委托地方政府外事部门审批其出国来华任务的单位,要有健全的外事机构和完善的审批制度,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必须切实负起责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格把关,严禁照顾出国和公费旅游。部国际合作司、人事司和监察局将不定期地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违规违纪,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审核、审批部门的领导责任,并视情节采取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收回审批权(或撤回委托)等措施;对触犯法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四、劳务人员出国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和办理护照的暂行办法》(国办发(1990)71号)和外经贸部等三部委《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规定》((1996)外经贸合发第818号)执行。获得出国审批权的单位自行审批,由部委托的单位报地方政府外事部门审批,其他单位报部国际合作司审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承揽境外工程、派遣劳务权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选定3名左右人员,经部或国务院港澳办批准,一年内可多次出国或赴港澳。

  五、本补充事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部国际合作司负责解释,其他仍按部36号文执行。

附:申请委托审批出国任务所需文件
   1.申请单位要求委托审批出国任务的请示。
   2.申请单位外事工作主管领导人及出国申报件签字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单位外事管理机构名称、职能及负责人姓名、职务。
   4.申请单位的外事管理制度、规定、工作程序。
   5.申请单位近年来的国际合作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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