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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口避孕有关付汇核销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23 生效日期: 1999-06-23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防止利用高报进口避孕套价格进行骗汇、套汇等违法行为,海关总署最近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进口避孕套审价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各直属海关对本关区进口避孕套明显高报价格的,一律以价格资料为基础实施海关估价,同时在报送单上注明海关审定价格。根据海关总署上述《通知》有关规定,现就避孕套进口售、付汇和核销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文到之日起,对进口商品为避孕套的报关单,如有海关另外估价,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售、付汇时,经《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真实性后,售、付汇金额应以海关估价为准,各分局也应按照海关估价金额办理核销;
  二、 各分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应加强对“低税率”和“双零税率”商品售、付汇和核销工作,发现企业高报进口商品价格的,应及时上报总局并抄送有关报关单签发地海关。请各发局将此文转发辖内外资银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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