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台北市政府 (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1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照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北翡翠水库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置局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局长一人,襄理局务。
第3条 本局设下列各科室,分掌各有关事项:
一、安全检查科:掌理大坝及附属设施之安全管理与检查,技术资料簿册之建立、保管与更新,水库及坝之安全评估,紧急措施计画及大坝与附属设施维护改善之计画事项。
二、水库操作科:掌理水库操作运转,自来水原水之供应,翡翠电厂之营运,水文、水质、水库淤积等资料之观测、调查与分析及洪水期间与石门水库联合运转事项。
三、经营管理科:掌理水库及水库区之经营管理,各项设施之维护改善与其工务行政及集水区治理之协调事项。
四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典守、研考、公共关系、财产管理、事务管理、出纳及不属其它科、室事项。
第4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技正、秘书、科长、主任、正工程司、股长、副工程司、帮工程司、科员、工程员、办事员及书记。
第5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股长、科员、书记,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科员及书记,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科员及书记,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8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9条 本局设水库操作及安全检查中心,负责督导有关水库操作及安全检查事项,及于洪水期间与石门水库联合运转事项,其人员由本局员额中派充之。
第10条 本局为应业务上需要,得延聘国内外专家为顾问。
第11条 本局设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之并担任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开临时会议,均以四列人员组成之:
一、局长。
二、副局长。
三、主任秘书。
四、科长。
五、主任。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局长邀请或指定其它有关人员列席。
第12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拟订,报请台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订定,报请台北市政府备查。
第13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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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 北 翡 翠 水 库 管 理 局 编 制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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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称 │官 等│员 额│备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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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 长 │ │ 一 │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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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 局 长 │简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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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任 秘 书 │简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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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 正 │荐 任│ 六 │内二人得列简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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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 书 │荐 任│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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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 长 │ │ (三) │由技正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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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任 │荐 任│ 一 │秘书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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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工 程 司 │荐 任│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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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 长 │荐 任│ 三 │内六人由正工程司兼任 (│
│ │ │ (六) │检查、评估、操作、调查│
│ │ │ │、建设、工务六股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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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 工 程 司 │荐 任│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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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 工 程 司 │荐 任│ 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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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程 员 │委任或│ 十 │ │
│ │荐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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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 员 │委任或│ 五 │ │
│ │荐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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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 事 员 │委 任│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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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 记 │委 任│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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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 计 主 任 │荐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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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 长 │荐 任│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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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科 员 │委 任│ 四 │ │
│ │ │或荐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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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书 记 │委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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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 任 │荐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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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科 员 │委 任│ 一 │ │
│ │ │或荐任│ │ │
│室├────────┼───┼───┼───────────┤
│ │书 记 │委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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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主 任 │荐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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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科 员 │委 任│ 一 │ │
│ │ │或荐任│ │ │
│室├────────┼───┼───┼───────────┤
│ │书 记 │委 任│ 一 │俟留用雇员出缺后改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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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七八 │ │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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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一、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丁、地方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八”之规定;该职务列等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