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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翡翠水库管理局组织规程暨编制表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4 生效日期: 2003-04-24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台北市政府 (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1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照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北翡翠水库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置局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局长一人,襄理局务。

第3条 本局设下列各科室,分掌各有关事项:

一、安全检查科:掌理大坝及附属设施之安全管理与检查,技术资料簿册之建立、保管与更新,水库及坝之安全评估,紧急措施计画及大坝与附属设施维护改善之计画事项。

二、水库操作科:掌理水库操作运转,自来水原水之供应,翡翠电厂之营运,水文、水质、水库淤积等资料之观测、调查与分析及洪水期间与石门水库联合运转事项。

三、经营管理科:掌理水库及水库区之经营管理,各项设施之维护改善与其工务行政及集水区治理之协调事项。

四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典守、研考、公共关系、财产管理、事务管理、出纳及不属其它科、室事项。

第4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技正、秘书、科长、主任、正工程司、股长、副工程司、帮工程司、科员、工程员、办事员及书记。

第5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股长、科员、书记,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科员及书记,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科员及书记,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8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9条 本局设水库操作及安全检查中心,负责督导有关水库操作及安全检查事项,及于洪水期间与石门水库联合运转事项,其人员由本局员额中派充之。

第10条 本局为应业务上需要,得延聘国内外专家为顾问。

第11条 本局设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之并担任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开临时会议,均以四列人员组成之:

一、局长。

二、副局长。

三、主任秘书。

四、科长。

五、主任。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局长邀请或指定其它有关人员列席。

第12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拟订,报请台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订定,报请台北市政府备查。

第13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
  │   台 北 翡 翠 水 库 管 理 局 编 制 表    │
  ├──────────┬───┬───┬───────────┤
  │ 职       称 │官 等│员 额│备         考│
  ├──────────┼───┼───┼───────────┤
  │ 局       长 │   │ 一 │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  │
  ├──────────┼───┼───┼───────────┤
  │ 副   局   长 │简 任│ 一 │           │
  ├──────────┼───┼───┼───────────┤
  │ 主  任  秘  书 │简 任│ 一 │           │
  ├──────────┼───┼───┼───────────┤
  │ 技       正 │荐 任│ 六 │内二人得列简任。   │
  ├──────────┼───┼───┼───────────┤
  │ 秘       书 │荐 任│ 二 │           │
  ├──────────┼───┼───┼───────────┤
  │ 科       长 │   │ (三) │由技正兼任      │
  ├──────────┼───┼───┼───────────┤
  │ 主       任 │荐 任│ 一 │秘书室。       │
  ├──────────┼───┼───┼───────────┤
  │ 正  工  程  司 │荐 任│ 八 │           │
  ├──────────┼───┼───┼───────────┤
  │ 股       长 │荐 任│ 三 │内六人由正工程司兼任 (│
  │          │   │ (六) │检查、评估、操作、调查│
  │          │   │   │、建设、工务六股股长) │
  ├──────────┼───┼───┼───────────┤
  │ 副  工  程  司 │荐 任│ 七 │           │
  ├──────────┼───┼───┼───────────┤
  │ 帮  工  程  司 │荐 任│ 十 │           │
  ├──────────┼───┼───┼───────────┤
  │ 工   程   员 │委任或│ 十 │           │
  │          │荐 任│   │           │
  ├──────────┼───┼───┼───────────┤
  │ 科       员 │委任或│ 五 │           │
  │          │荐 任│   │           │
  ├──────────┼───┼───┼───────────┤
  │ 办   事   员 │委 任│ 四 │           │
  ├──────────┼───┼───┼───────────┤
  │ 书       记 │委 任│ 五 │           │
  ├─┬────────┼───┼───┼───────────┤
  │会│会 计  主 任 │荐 任│ 一 │           │
  │ ├────────┼───┼───┼───────────┤
  │ │股      长 │荐 任│ 二 │           │
  │ ├────────┼───┼───┼───────────┤
  │计│科      员 │委 任│ 四 │           │
  │ │        │或荐任│   │           │
  │ ├────────┼───┼───┼───────────┤
  │室│书      记 │委 任│ 一 │           │
  ├─┼────────┼───┼───┼───────────┤
  │人│主      任 │荐 任│ 一 │           │
  │ ├────────┼───┼───┼───────────┤
  │事│科      员 │委 任│ 一 │           │
  │ │        │或荐任│   │           │
  │室├────────┼───┼───┼───────────┤
  │ │书      记 │委 任│ 一 │           │
  ├─┼────────┼───┼───┼───────────┤
  │政│主      任 │荐 任│ 一 │           │
  │ ├────────┼───┼───┼───────────┤
  │风│科      员 │委 任│ 一 │           │
  │ │        │或荐任│   │           │
  │室├────────┼───┼───┼───────────┤
  │ │书      记 │委 任│ 一 │俟留用雇员出缺后改置。│
  ├─┴────────┴───┼───┼───────────┤
  │合            计│ 七八 │           │
  │              │ (九)  │           │
  └──────────────┴───┴───────────┘


  附注:一、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丁、地方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八”之规定;该职务列等修正时亦同。

  二、为因应业务需要,得在本编制表内所列秘书、股长、科员 (荐任)等职称指定一人办理法制业务。  三、现职雇员(政风室)一人,仍以原职称留用,出缺后改置为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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