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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作用积极推进并轨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0 生效日期: 2005-03-10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劳社厅发[20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实现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任务目标,现就尚未完成并轨的地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作用,做好相关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给予必要的基金调剂,加大对并轨工作的支持力度。 要按照财政预算安排、企业负担和社会筹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等)的“三三制”筹资原则和有关规定,在保证为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和留足必要准备金的前提下,根据并轨工作的实际需要,尽力安排一部分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并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对并轨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二、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保证并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有着落。 要提前介入,帮助实施并轨的企业制定并轨方案,积极主动开展服务和咨询工作。广泛宣传积极的就业政策、失业保险法规和其他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使并轨人员普遍了解自身权益,帮助他们办理失业保险等有关手续。要准确掌握并轨人员就业状况,对并轨后没有实现再就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不得减发或缓发,对不符合领取条件的,也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同时,要向下岗失业人员介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规定,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采取切实措施,使并轨人员在转换下岗基本生活保障方式时,保证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及时接续,应保尽保。

  三、充分发挥“两项补贴”的作用,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 要按照围绕促进再就业推进并轨工作的总体要求,对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作出安排,结合本地实际,落实各项规定,采取有效方式,用好这些资金,提高使用效益,发挥更大作用。失业保险工作要与其他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密切配合,为促进失业人员早日实现再就业提供支持和便捷、有效的服务。

  四、加强基金和资金管理,杜绝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 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要按照规定和相应程序拨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要按规定专款专用,规范操作,严禁挪作他用。对资金使用情况和实际效果要进行跟踪了解,把握好各个环节,防止发生违规违纪问题。

  五、加快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增强失业保险承受能力。 要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工作,把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纳入覆盖范围,使更多劳动者在遇到失业风险时能够得到失业保障。加强征缴工作,认真清理欠费,努力做到失业保险费应收尽收,使失业保险基金有更强的支撑力。同时,要规范面向失业人员的服务工作,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再就业,使失业保险在实现并轨的过程中和完成并轨后能够承担起更繁重的任务。
二00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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