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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7 生效日期: 2005-06-27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青发改法规[2005]307号

各区(市)发改局,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市发改委对全委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及对外管理事项进行了梳理规范。经委党组研究确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发改委行政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行政许可事项
  (一)保留5类行政许可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市发改委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分别是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废金属回收企业登记、新增更新或改造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扩容、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股份公司设立及股权变更。为方便企业和基层单位掌握办理程序和具体要求,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按农村经济、能源交通、工业、城市建设、财贸流通、社会事业、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分类公示(见附件1)。
  (二)企业投资项目。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05]5号)的有关规定,对于不跨区市河流的地方水库项目,不涉及跨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事工程,不跨区市的地方普通公路项目,不需要市里平衡建设条件的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中水回用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以及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核准权限下放给五市三区发展改革部门。
  (三)外商投资项目。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市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部门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完全下放给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对总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下放给各区市并报市发改委备案;对权限内总投资额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以下的需要市平衡建设条件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
  (四)废金属回收企业登记。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在市人大修订出台《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前,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登记的核准由市发改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牵头,市金属回收办具体办理,以市发改委的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办理时限。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废金属回收企业登记、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股份公司设立及股权变更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新增更新或改造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扩大容量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办理时限自正式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算起。

  二、规范非行政许可事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市发改委负责审批、备案和其他对外管理事项共21项,其中17项拟对外公示。
  (一)审批性质的事项共9项。包括市财力投资项目审批、内外资企业项目免税确认、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环保产业设备确认、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间接利用外资贷款指标(见附件2)。
  (二)备案事项共8项。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减少股本、股权转让及公司解散、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利润分配、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土地储备计划备案、高技术项目备案、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项目备案(见附件2)。
  (三)其他管理性质事项共4项。包括向中国证监会出具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无异议函、原挂牌权证企业信息披露审核、公路年度养护修建计划审核和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由于不涉及企业和基层单位办事,这4项不对外公示。
  (四)办理时限。除市财力投资项目审批时限因实际需要仍保留20个工作日外,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间接利用外资贷款指标审核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其余备案事项为10个工作日。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市)发改局、各业务处室应切实增强依法行政自觉性,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率,严格按照行政许可办理程序,规范使用格式文本,避免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二)建立法制工作联络员制度,各区(市)发改局、各业务处室应指定一名熟悉行政执法业务、组织协调能力较强的人员担任法制工作联络员,负责有关法制工作,并于2005年7月6日前将法制工作联络员名单送市发改委政策法规处。
  (三)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各区(市)发改局应加强日常管理,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许可报告制度。市发改委政策法规处、监察室会同有关处室定期对全市发改系统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情况。
  (四)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权限划分和业务流程,由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解释。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5年6月27日
附件:1、青岛市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2、青岛市发展改革委非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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