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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明确公文处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30 生效日期: 2001-11-30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发布文号: 汇综发(2001)75号

各司、事业单位、机关党委: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文处理办法》,现将公文处理中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公文发送范围的统一格式
  (一)普发各分局的公文,发送范围统一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二)以司发文形式普发各分局内设业务处室的公文,发送范围统一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XX处(或相关业务处)”。其中,根据业务分工,发送的处室包括:综合业务处、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外汇检查处、外汇管理处。
  各分局设有发送范围列明的处室的,将公文送该处室办理;未设立发送范围所列明的处室的,将公文送相关业务处室办理。

  二、关于司发文的适用范围
  总局除综合司外的内设司可向分局对口处室,以及相应的其他机构行文,适用范围为:
  布置本司业务范围内的日常性、事务性工作,如专项调查、上报数据等;在本司职权范围内答复下级请示的事项;印发仅要求分局对口处室或其他部门相应机构有关同志参加的专业会议、培训班通知;印发本司专业会议纪要、阶段性工作要点、计划和总结;与其他部门相应的机构联系、商洽工作等。司发文不得用于制发外汇管理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总局审批下达应当由总局审批下达的事项。

  三、人民银行党委会议最近研究决定,为提高办文时效,今后各司局主办发文,应直接起草正式发文稿,改变先写签报待行领导批示后再办发文,或将签报和发文稿同时报送的做法。根据这一规定,对我局有关办文制度作出以下调整:
  (一)各司主办人民银行发文、人民银行办公厅发文、局发文和综合司发文,均直接起草正式发文稿,不再事先或同时向领导报送签报。
  (二)送领导签批的发文稿如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可以在发文稿后附办文说明。办文说明应以主办司的名义起草并经主办司司领导签字,不写主送领导,不需签批。发文所涉及的内容如需其他司会签,主办司应在形成文件前主动协调沟通。如达不成一致意见,应在办文说明中说明情况,由局领导决策。
  (三)除发文外,向领导书面请示、报告工作仍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签报制度》报送签报。停止使用根据《关于规范我局公文打印格式的通知》(汇综发(1999)23号)启用的“文件呈报单”,统一采用签报形式向领导呈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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