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环发[20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精神,结合几年来我国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实践,参照国际通行管理惯例,现对《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内的十类废物进口管理进行调整:
对未纳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41号公告《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内的铜废碎料、铝废碎料、钢铁废碎料、废纸等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见附件),实行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海关暂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分别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标注“自动进口许可”字样)和《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对未列入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与固体废物有关的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管理。
2001年12月31日前(含)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准予使用至2002年3月31日(含),自2002年4月1日起一律凭2002年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验放进口废物。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略)
200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