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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4J章:废物处置(化学废物处置的收费)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54章第33条)

[1995年3月16日]

(本为1995年第30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5年制定)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化学废物处理中心”(Centre)指属下列情况的土地及处所─

(a)该土地及处所为政府所拥有;

(b)该土地或处所为根据废物处置牌照的标的获授权用作处置化学废物;及

(c)该土地及处所称为化学废物处理中心;

“特殊化学废物”(specialchemicalwaste)指有以下情况的任何化学废物─

(a)其本身乃是多氯联苯或含有多氯联苯;

(b)就其原拟用途而言,乃属于不能使用或已成为不能使用者,而不论其不能使用的原因是否因为─

(i)该化学废物不符合为该用途而定的规格;

(ii)该化学废物可用于该用途的日期已过;或

(iii)该化学废物经已被损坏或影响以致不适合作该用途;或

(c)为了在香港处置该化学废物而输入香港

“特殊处理”(specialhandling),就任何化学废物而言,指该废物─

(a)具高度挥发性;

(b)具高度易燃性;

(c)对空气或水产生自发反应;

(d)发出任何令人厌恶或难受的气味;

(e)易产生聚合作用;

(f)其本身在酸性介质内乃是或含有氰化物;

(g)其本身乃是或含有酸性极高的有机化合物,或其本身在酸性极高的介质内乃是或含有有机化合物;

(h)其本身乃是或含有氟化物的有机废物;

(i)其本身乃是或含有任何列于根据《除害剂条例》(第133章)第4条所设除害剂登记册内的除害剂;

(j)以重量计,其本身乃是或含有超过3%的氰化物;

(k)以重量计,其本身乃是或含有超过百万分之一百的汞;

(l)其本身乃是或含有有机汞化合物,而以重量计,其含汞量高于百万分之五十;或

(m)以重量计,含有超过百万分之五百的多氯联苯;

“废物产生者”(wasteproducer)的涵义,与《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第354章,附属法例C)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1995年制定)

第3条 适用范围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不适用于在化学废物处理中心之外进行的任何化学废物处置。

(1995年制定)

第4条 豁免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有以下情形的化学废物─

(a)该化学废物是从任何船只排放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的,而该船只并非为《船舶及港口管理条例》(第313章)第IV部适用的船只;或

(b)该化学废物是─

(i)在署长的要求下送交化学废物处理中心处置的;及

(ii)署长所发书面通知的标的,而该通知是述明署长信纳该废物的废物产生者并未为人所知,则为施行本规例,该化学废物获豁免,不再为化学废物。

(1995年制定)

第5条 就化学废物处置而须向署长缴付的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就附表1第2栏所指明的化学废物处置(特殊化学废物除外)而须向署长缴付的费用,为该附表内与化学废物处置相对的第3栏所指明的费用。

(2)就附表2第2栏所指明的特殊化学废物处置而须向署长缴付的费用,为该附表内与特殊化学废物处置相对的第3栏所指明的费用。

(3)为免生疑问,现声明任何化学废物处置,均可能涉及附表1第2栏或附表2第2栏(视属何情况而定)所指明的两项或超过两项化学废物处置。

(1995年制定)

第6条 费用的减免、宽免及退还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如在任何个别个案中,署长信纳收取有关的收费按该个案的情况而言,将会是过分沉重的负担或不适当者,则他可减免或宽免全部或部分根据本规例须予缴付的收费。

(2)如缴付收费的人─

(a)在缴付该收费后不迟于1个月,向署长呈交书面申请要求退还该收费;及

(b)使署长信纳在其个案中收取该收费是过分沉重的负担或不适当,则署长可退还全部或部分根据本规例缴付的任何收费。

(1995年制定)

附表1 化学废物(特殊化学废物除外)处置的收费 版本日期 09/05/2003

[第5(1)及(3)条]

每公吨化学

项 化学废物处置 废物的收费$

1.化学废物的焚化─

基本收费 2847

如任何化学废物每公吨含有15千兆焦耳/公吨或以下的热值(2003年第14号第24条)174

如任何化学废物含有的卤素浓度以重量计─

(a)高于0%而不超过30% 54

(b)高于30%而不超过50% 896

(c)高于50% 1384

如任何化学废物含有的硫浓度以重量计─

(a)高于0%而不超过20% 47

(b)高于20%而不超过40% 697

(c)高于40% 1394

任何特殊处理 2491

2.化学废物的物理或化学处理─

基本收费 1027

如任何化学废物含有的铬浓度以重量计─

(a)高于0%而不超过20% 348

(b)高于20%而不超过40% 7257

(c)高于40% 20319

如任何化学废物含有的氨浓度以重量计─

(a)高于0%而不超过20% 1042

(b)高于20%而不超过40% 8709

(c)高于40% 20319

任何特殊处理 2491

3.化学废物的油/水分隔 771

(1995年制定。1996年第167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231号法律公告)

附表2 特殊化学废物处置的收费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5(2)及(3)条]

每公吨化学

项 化学废物处置 废物的收费$

1.化学废物的焚化─

基本收费9183

如任何化学废物含有15千兆焦耳/公吨或以下的热值 562

如任何化学废物含有的卤素浓度以重量计─

(a)高于0%而不超过30% 174

(b)高于30%而不超过50% 2891

(c)高于50% 4465

如任何化学废物含有的硫浓度以重量计─

(a)高于0%而不超过20% 150

(b)高于20%而不超过40% 2249

(c)高于40% 4498

任何特殊处理 8035

2.化学废物的物理或化学处理─

基本收费 3312

如任何化学废物含有的铬浓度以重量计─

(a)高于0%而不超过20% 1124

(b)高于20%而不超过40% 23409

(c)高于40% 65545

如任何化学废物含有的氨浓度以重量计─

(a)高于0%而不超过20% 3360

(b)高于20%而不超过40% 28092

(c)高于40% 65545

任何特殊处理 8035

3.化学废物的油/水分隔 2488

(1995年制定。1996年第167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231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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