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农辅字第0930050087号
第1条 本办法依农业金融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合格净值总额:指第一类资本及第二类资本之合计数额。
二、合格净值:指合格净值总额减除第四条所规定之扣除金额。
三、净值占风险性资产之比率(以下简称资本适足率):指合格净值除以风险性资产总额。
四、信用风险加权风险性资产:指衡量交易对手不履约,致农会渔会信用部(以下并称信用部)产生损失之风险。该风险之衡量以信用部资产负债表交易项目乘以加权风险权数之合计数额表示。
第3条 第一类资本、第二类资本之范围如下:
一、第一类资本为事业资金、事业公积、法定公积、特别公积、捐赠公积、资产公积、统一农贷公积、累积盈亏(应扣除备抵呆帐、损失准备及营业准备提列不足之金额)、本期损益之合计数额。
二、第二类资本为固定资产增值公积、备抵呆帐、损失准备及营业准备(不包括针对特定损失所提列者)之合计数额。
前项第二类资本以不超过第一类资本为限。
第一项第二款所称备抵呆帐、损失准备及营业准备,其合计数额不得超过风险性资产总额百分之一?二五。
第4条 合格净值,指合格净值总额减除下列各款金额后之余额:
一、信用部持有全国农业金库(以下简称农业金库)股票之帐列金额。
二、信用部持有联营出资股票之帐列金额。
三、信用部持有财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帐列金额。
已自合格净值总额中减除者,不再计入风险性资产总额。
第5条 信用风险加权风险性资产总额之计算,应依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信用部净值占风险性资产比率计算表计算,其计算表如附表一、二。
第6条 信用部依前条制作之计算表,经会计师复核后,于每年决算后二个月内,填报资本适足率,并检附相关资料,送主管机关及农业金库备查。
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得令信用部随时填报,并检附相关资料。
第7条 信用部资本适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其资本适足率在百分之六以上,未达百分之八者,主管机关得命其提报增加净值、减少风险性资产总额之限期改善计画。
信用部资本适足率未达百分之六者,主管机关除依前项处分外并得视情节轻重,为下列之处理:
一、限制给付理事、监事酬劳金、出席费。
二、限制或停止增加风险性资产总额之业务。
三、报请中央主管机关限制申设信用部分部。
第8条 本办法施行日期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