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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资金融通管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18 生效日期: 1999-05-1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货政[1999]6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货币信贷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人民银行机构改革中继续做好融资中心逾期资金清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8]84号)和《关于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若干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32号)下发以后,各地人民银行正认真组织落实农村信用社联社等金融机构资金融通工作。根据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原则同意货币政策司关于货币市场发展总体思想的精神要求,现再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社联社如使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由农村信用社联社自愿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货币信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货币信贷部门会同有关处室确定使用交易系统的农村信用社联社名单,并通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有偿原则,为系统用户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根据用户的需求,及时组织交易系统的开通,并为用户提供系统的维护和培训。该项工作先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南京、济南分行辖区内开始实施。农村信用社联社使用交易系统参与联网信用拆借,其拆借风险都自行评估、自行承担。

  二、人民银行分支行货币信贷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购买债券和债券交易等资金融通交易的合规性进行动态管理。所有农村信用社联社及其他非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金融机构不论是否使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交易系统,在进行资金融通交易前必须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货币信贷部门备案。

  三、人民银行分支行货币信贷部门对辖内高风险的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同业拆借业务要加强审核和管理,以防范拆借风险。

  四、对辖内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的违规行为,人民银行分支行货币信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罚。《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第的具体解释是:
  (一)“拆借资金超过最高限额”指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金融机构拆借资金余额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最高拆借资金余额,或非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金融机构拆借资金的比例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拆借资金比例。
  (二)“拆借资金超过最长期限”指金融机构拆借资金的期限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对各类金融机构规定的最长期限。
  (三)“不具有同业拆借业务资格而从事同业拆借业务”指金融机构不具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同业拆借资格,而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四)“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指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的交易和管理体系,包括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的同业拆借活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对拆借活动的管理。

  五、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按月统计辖内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拆借资金的发生额、加权平均利率、期限、资金流向等数据,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辖区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资金融通业务统计表》(见附件)。人民银行分行和营业管理部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同时抄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六、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货币信贷部门在办理审核备案和统计时,不得收取费用。

  七、鼓励商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联社等金融机构建立稳定的资金融通往来关系,进行债券分销、债券回购、债券买卖和信用拆借等资金融通业务。交易双方应遵循双方自愿、风险自行承担的原则,并通过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人民银行分支行货币信贷部门要做好引导和规范的工作。

  八、农村信用社联社通过债券承销商分销购买债券后,要及时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以法人为单位开立债券一级托管账户。
  人民银行分支行货币信贷部门要及时将本文件转发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等金融机构,做好辖内金融机构资金融通的管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1999年5月18日


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辖内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资金融通业务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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