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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准2004年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23 生效日期: 2005-02-23
发布部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学位办[20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有关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和《关于申请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通知》(学位办[2003]18号)精神,经有关单位申请和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审议,批准山西大学等69所院校为2004年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
  2004年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为:
  一、 教育硕士
  山西大学、延边大学、聊城大学、烟台师范学院、湖北大学、湖南科技大学、广州大学、重庆师范大学

  二、法律硕士
  中央财经大学、河北大学、内蒙古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东北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福州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

  三、工商管理硕士
  大连海事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安徽大学、山东财政学院、湘潭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四、公共管理硕士
  北京理工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河北大学、燕山大学、山西财经大学、辽宁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东南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扬州大学、浙江师范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江西财经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山东师范大学、青岛大学、河南大学、武汉理工大学、湖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西大学、海南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贵州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北师范大学

  五、医学专业学位
  1、临床医学博士:天津中医学院、郑州大学、新疆医科大学
  2、临床医学硕士:汕头大学
  3、口腔医学博士:首都医科大学
  4、口腔医学硕士:大连医科大学
  5、公共卫生硕士:安徽医科大学、郑州大学
  请各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院校加强建设,严格管理,按照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专业学位教育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培养、管理和学位授予等工作,切实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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