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价经费[2000]216号
各市、行署、县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税务代理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代理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税务代理机构从事代理服务,必须持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坚持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并签订书面协议。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
二、税务代理收费属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
三、税务代理收费实行定额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各税务代理机构可在规定的中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20%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对破产、改革、改组、改造及特困企业的收费实行减免,具体减免幅度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税务管理部门确定。
税务代理机构为委托方代理业务,需赴外地进行工作的,经委托方同意,派出人 员的差旅费、住宿费,由委托方负担。
四、税务代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税务代理机构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税务代理机构收费前,应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变更《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照章纳税,并使用税务发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对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进行认真清理,及时注销未取得执业资格税务代理机构的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六、本通知自二○○○年八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各地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安徽省税务代理收费项目和标准一览表(略)
2.税务代理各项业务服务内容(略)??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2月30日计价格(1999)2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