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甘价服务[2002]253号
各地州、市物价委(局、处)、财政处(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委(局),省建设厅: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 585号)规定精神,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行为和计费方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进一步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含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照实施质量监督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收费标准:
1、砖混、砖木、简易结构兰州市(含五区)1.8元/me2,其它市(地、州)2.1元/me2,各县2.4元/me2;
2、框架、框剪、剪力墙等结构兰州市(含五区)八层以下2.0元/me2、八层以上(含八层)2.2元/me2,其它市(地、州)八层以下2.4元/me2、八层以上(含八层)2.5元/me2,各县八层以下2.6元/me2、八层以上(含八层)2.8元/me2。
以上收费无法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全省统一按建安工程造价(含设备价)的1.4‰计收。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设部规定,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概算。
四、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收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二00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中凡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