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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21 生效日期: 2005-02-21
发布部门: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国粮办人[200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开展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根据《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经研究,拟在全国建立若干个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承担规定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将建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站工作总体要求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选择、严格标准、分批组建的要求,结合各地开展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需要设立鉴定站。

  二、申请考核鉴定职业(工种)范围
  申请考核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包括:粮油购销员、粮油竞价交易员、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制米工、制粉工、制油工。

  三、建站条件
  职业技能鉴定站是承担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执行机构,其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熟悉所鉴定的职业(工种)业务知识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干部。
  (二)具有与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
  (三)具有与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四)有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和鉴定考评人员。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申请建站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按照具体申请考核鉴定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站参考资格条件执行(详见附件2-8)。

  四、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详见附件1)。
  (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央企业对建站申请单位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其中,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建站还需征求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三)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条件审查,由国家粮食局人事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四)下达正式批准通知书,授予《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明确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和等级。

  五、有关事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中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首批可申报1-2个建站单位。
  (二)请各单位于2005年3月15日前将申请报告和《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原件一式三份)寄到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三)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严格建站条件和标准,对开展技能鉴定工作时机尚不成熟或建站条件不符要求的,暂缓设立鉴定站,不搞迁就照顾。
  (四)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积极为本地区开展粮食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工作创造条件。
  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人:李寅铨 郭曙光
  联系电话:010-66094345、66094165
  传 真:010-66094345、66094382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中国粮食研究培训中心
  邮 编:100801
  E—mail:pxch4165@vip.sina.com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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