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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市中小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13 生效日期: 2000-07-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合政办[2000]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教委、市人事局《关于合肥市中小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全市中小学全员聘用合同制工作从2000年7月1日开始试行,请认真组织试行工作,注意总结经验,并与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衔接,逐步完善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工作。各县区可结合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六月十三日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增强办学活力,全面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安徽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现就我市中小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凡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办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中专学校、特教学校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在编在岗的全体教职员工,包括合同期满的合同制工人以下统称“受聘人”,均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

  二、合同的签订
  全员聘用合同制分为聘用合同制和岗位聘任制。
  一聘用合同的签订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权利。
  二岗位聘任合同的签订应在核定的编制、岗位和人员结构范围内进行。聘用单位根据岗位设置、职责、条件和各部门工作需要等拟定岗位聘任方案,制定管理办法,经教代会或教职员工大会讨论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再张榜公布。
  三受聘人先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再按聘用单位公布的岗位聘任条件,填写2~3个选聘岗位意向,聘用单位根据“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原则,确定岗位聘任人员,并公布聘任名单,签订岗位聘任合同。聘用、聘任合同均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与受聘人签订。
  四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3个学年?岗位聘任合同原则上每学年签订一次,特级教师、省级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获“省级教坛新星”称号的教师可直接签订3~6学年聘用、聘任合同,其它特殊情况,聘期可适当延长或缩短,但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时间。
  五经上级任命或选举产生的行政负责人、中共基层组织领导干部、工会主席,其任命书或选举结果批准文件视为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聘用、聘任合同。任职期满后,不再担任原职务,又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应重新签订聘用、聘任合同。
  六聘用合同书由市教育委员会和市人事局共同印制?一式4份,聘用单位、受聘人、教育行政部门、政府人事鉴证部门各1份。岗位聘任合同书由市教育委员会统一规范文本,一式3份,聘用单位、受聘人各执1份,教育行政部门备案1份。
  七受聘人享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劳动保护等福利待遇。

  三、合同的缓签、变更和延续
  一下列人员可缓签合同,缓签时间一般不超过1学年。
  1、个人行为能力暂时受到限制的;
  2、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编不在岗的;
  3、其它特殊原因,暂时不能承担教育教学工作的。
  二合同签订后,不因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因特殊情况,致使原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的程序变更。
  三合同期满,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按原签订的程序续聘?续聘合同须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办理。

  四、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期满或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即行终止。
  二受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终止合同。
  1、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在合同期内不履行合同的;
  3、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4、按照《合肥市市属学校教职工辞职辞退暂行办法》应予辞退的;
  5、被开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其它法定条款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
  6、聘用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撤销或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对合同变更达成协议的;
  7、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愿从事聘用单位为其安排适当工作的;
  8、受聘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除以上4、5项外,聘用单位一般应在终止合同前30日书面通知受聘人。岗位聘任合同终止后,聘用单位可给其不超过3个月的自行流动期,在此期间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逾期仍未调出或辞职的,聘用单位有权辞退,聘用合同自然终止。
  三受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合同。
  1、聘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终止合同条件规定的;
  2、受聘女教职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因公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4、受聘人患病或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5、其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四受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终止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聘用单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聘用合同规定,不按规定支付工作报酬,侵害受聘人合法权益的;
  3、经聘用单位同意,受聘人自费升学、出国境留学、定居或调动、辞职的;
  4、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或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
  除特殊情况外,受聘人一般应在本学期结束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

  五、拒聘、落聘
  一不签订聘用、聘任合同的教职员工,聘用单位可给其不超过3个月的自行流动期,在此期间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逾期仍未调出或辞职的,聘用单位有权辞退。
  二在岗位聘任中未被聘用上岗的落聘人员,聘用单位应通过岗位培训、转岗、试聘等方式,为其提供1~2次上岗机会。
  三对不服从聘用单位安置或无法安置,又未能在系统内调整的落聘人员,按聘用单位内部落聘待岗处理。落聘待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原则上不享受工资构成中30%津贴和职务补贴。
  四落聘待岗时间一般为1学年。期满后仍未上岗的,由聘用单位发放生活补贴,其标准不低于本人职务工资的80%。待岗人员按隶属关系由原聘用单位管理,也可以由原聘用单位委托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六、违约责任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合同规定;违反合同规定的,要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同履行期间,受聘人要求终止聘用合同,凡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单位出资进修、培训又未满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的,按比例追缴受聘人进修、培训费。

  七、争议处理
  一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是中小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工作的管理部门,应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各聘用单位相应成立由党政、工会代表和教职员工代表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小组。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由调解小组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聘用单位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必须自觉履行;协商调解不成,当事人可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八、各县区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九、本意见由合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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