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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4 生效日期: 2002-07-24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2]45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甘肃省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7月24日
  甘肃省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民政部等七部门《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1]196号),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现就全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总体目标
  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和加快城镇化建设的战略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开展农村费改税、县乡机构改革等一系列关于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部署,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使我省乡镇设置达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目标,更好地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
  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立足长远、科学规划。立足于乡镇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既要符合乡镇机构设置的要求,体现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人员,便于加强管理,又要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推进城镇化建设。
  (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确定撤并对象、制定撤并方案,既要考虑现有的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又要考虑地缘关系、历史沿革、风俗习惯、宗教信仰、自然条件等因素。调整合并要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
  (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强化中心镇实力,加快农村城镇化步伐;优化资源配置,形成有竞争力的支柱产业;以强带弱,以近带远,激活偏远贫困乡镇的发展活力,加快农村经济发展。
  (四)稳步推进,确保农村社会稳定。本次撤并乡镇工作是建国以来乡镇行政区划的一次较大调整,涉及到广大干部群众的切身利益,容易引发各类矛盾,务必稳妥操作,稳步推进,严格按政策解决好各类矛盾,杜绝一切不良现象的发生。
  根据我省实际,本次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总体目标是:全省乡镇总数减少20%左右,撤并的重点是那些人口少、经济实力较弱的乡镇。具体工作应坚持弱向强合,小向大合。
  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属合并的范围:
  (一)人口少、经济实力弱、基础设施差、发展后劲不足的乡镇。除民族自治地方及少数边远山区外,原则上不再保留10000人以下的乡镇。
  (二)两个乡镇政府驻地距离较近、管辖范围都不大的乡镇;乡镇分布过密、管辖范围过小的。
  (三)铁路、公路沿线,同一山系或流域,交通便利,管辖范围不大的乡镇;资源分布相近或自然地理条件相同但被人为分割开来的乡镇。
  (四)县城所在镇、部分中心镇(已经成为区域性经济发展中心的建制镇)可并邻近的小乡镇;城镇化水平低的乡镇并入城镇化水平高的乡镇。市辖区内的乡镇可扩大规模,部分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可改设为街道办事处。
  (五)撤销区公所建制。
  民族自治地区要按照本《意见》要求,从实际出发,确定撤并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
  这次撤并乡镇工作以县(市、区)为主组织实施,省、地(市、州)做好指导工作,结合乡镇换届和乡镇机构改革进行,原则上于2002年12月底前完成。具体分为4个阶段:
  第一阶段:调查研究,制定方案。各县(市、区)要充分考虑本地的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建设、行政管理以及历史沿革和群众生活习惯、群众意愿等因素,组织有关人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科学合理的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审查审批方案。各县(市、区)的撤并乡镇实施方案,经各地(市、州)政府审查并上报省政府审批。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审批后,各县(市、区)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各地(市、州)要做好具体指导工作。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撤并乡镇工作结束后,各地(市、州)、县(市、区)分别进行检查验收,逐级总结上报。省上将对各地(市、州)和部分县(市、区)进行检查和抽查。

  四、加强组织领导,妥善处理有关问题
  (一)加强组织领导。撤并乡镇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难度大、时间紧、任务重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工作。要成立由主管领导为组长,民政、组织人事、编办、纪检监察、体改办、财政、审计、建设、国土、农业、教育、卫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抽调得力人员,安排必要经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制定相应的配套方案,各负其责,严格把关,实行整体联动。要注意了解掌握干部群众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要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沟通,认真研究解决撤并乡镇涉及的具体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合理确定调整撤并后新乡镇政府驻地和名称,妥善处理被撤并乡镇政府驻地管理问题。要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合并后新乡镇政府的驻地和名称。新驻地应设在交通便利、公共基础和社会服务设施较好、经济辐射能力较强、已形成一定规模集市的地方。要处理好新乡镇驻地建设和被撤并乡镇驻地建设的关系,把被撤并乡镇作为新镇域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措施,保持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其生产生活服务功能。
  (三)要明确划定调整撤并后乡镇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各地制定上报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时,必须一次性划定区域界线,要附有详细的边界线走向文字说明,并标绘在1:50000地形图上。
  (四)妥善处理被撤乡镇国家集体财产和债权债务问题。凡涉及国家、集体财产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要抓紧抓好清产核资、财产移交工作,对合并乡镇的财产要统一审计、统一并账、统一管理。被撤乡镇政府的债权债务应明确转移到新设立的乡镇政府,纳入乡镇政务公开的内容要及时公开。要明确被撤并乡镇涉及农民利益的集体资产权属不变、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基本核算单位不变,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严肃执法执纪,防止违规违纪现象发生。严肃组织人事纪律,不准借撤并乡镇之机突击提拔任用干部;防止私分、贪污、侵占国家、集体财产以及挥霍浪费、突击花钱现象发生;防止借机非法转让或转卖土地。凡违反纪律的,必须严肃查处,确保调整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六)制订发展规划,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新乡镇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重新制定或修订本地经济社会近期和远期发展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形成新的优势,加快城镇化建设。
  (七)撤并乡镇后新的乡镇领导班子,按照《中共甘肃省委批转中共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1]63号)规定执行。
  (八)积极稳妥地做好行政村的调整撤并工作。在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原则:
  1.从实际出发,科学制定标准、规模数量、对象和方式,以县为单位确定并村方案,不强求统一,不搞“一刀切”
  2.对同一自然村有两个村委会的村,都要合并。对人口少、面积小的村,区域经济联系紧密、人为分割的村应予撤并;以村为单位整建制进行撤并,特殊情况可以自然村为单位撤并,也可以将有些村调整为组;合并的村在地理位置上要相连,不得形成飞地。
  3.坚持依法办事。撤并村要在村民同意的基础上依法进行,村民代表大会没有通过的撤并方案,不能强行实施。要妥善处理集体资产和债权债务等经济问题,严格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4.村的调整撤并工作由县(市、区)确定方案,审批实施,并由各地(市、州)集中报省民政厅备案。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中出现的政策性、原则性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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