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航空器编用作业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14 生效日期: 2004-01-14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企法字第0930001648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0930001648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4点

  一、本作业规定依航空器编管及运用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二、本作业规定编用之航空器及人员范围如下:

  (一)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之各型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

  (二)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之航空器驾驶员、飞航机械员、地面机械员、航空器维修厂、所维修员及航空器签派人员(以下简称航空人员)。

  (三)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于机坪内从事航空器拖曳、引导、货物装卸及支援装备之操作人员(以下简称地勤人员)。

  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称之航空人员、地勤人员简称为操业人员。

  三、航空器编用权责区分如下:

  (一)航空器编用主管机关:交通部。

  (二)航空器编用执行机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

  (三)军事需求机关:国防部及其所属军事机关。

  (四)行政需求机关:中央各机关、直辖市及县(市)政府。

  交通部负有综合策划、指挥监督及审核需求机关申请运用航空器计画之责,民航局对航空器编用业务负有调查、统计、协调及执行运用之责,国防部负有审核军事需求机关申请运用航空器计画之责。

  四、本作业规定所称受运用单位,系指民用航空运输业、普通航空业、航空站地勤业及航空器维修厂、所。所称运用单位,系指申请运用航空器之军事或行政需求机关。

  五、受运用单位应配合办理航空器及操业人员编用业务,并提供相关动员能量资料及支持。

  六、民航局对编用航空器及操业人员之数量,应定期实施调查、统计及异动校正。

  前项调查资料,民航局应每半年统计汇报交通部,并通报相关动员准备分类计画主管机关及军事动员准备主管机关。

  七、受运用单位应依所属航空器型别及可配置之操业人员,分别予以适当编组,并于每年一月、七月十五日前依「民用航空器编管调查统计表」(如附件一)、「航空人员编管调查统计表」(如附件二之一至二)及「地勤人员编管调查统计表」(如附件三)填列,报请民航局备查。

  八、运用单位于运用航空器及相关操业人员时,应检附运用计画向交通部申请。

  前项运用计画应载明运用之目的、所需航空器之数量、型别、操业人员人数及预定使用时间、地点等相关资料。

  交通部依据军事优先原则,将核定之计画通知民航局及运用单位,由民航局依据核定内容及任务缓急,决定受运用单位,签发航空器运用书(如附件四)及航空器操业人员运用书(如附件五)交付受运用单位执行之,并副知交通部及运用单位。

  运用单位因演习需要动员运用航空器及相关操业人员时,应于实施演习日三个月前向交通部申请;民航局应于实施演习日一个月前签发运用书,以邮寄或其它适当方式送达受运用单位执行之。

  九、受运用单位接获航空器运用书后,应即调配航空器及操业人员,检附航空器及操业人员报到单(如附件六)与操业人员名册(如附件七),按规定时间、地点向运用单位报到。

  运用单位接收受运用之航空器及操业人员后,应即填发航空器受领证明书(如附件八),并通知民航局及交通部。

  十、运用单位解除运用航空器及操业人员时,应即填发航空器解除运用证明书(如附件九)、航空器操业人员解除运用证明书(如附件十)、航空器发还证明书(如附件十一)及补偿通知书(如附件十二)交受运用单位点收,并将运用之航空器、操业人员,依航空器运用时之交付地点,返还受运用单位。

  运用单位完成解除运用作业后,应即通知交通部。

  十一、航空器运用期间之计算,以奉命飞往报到之起飞时起,至解除运用飞返原机场(飞行场)时为止。但航空器如在原机场(飞行场)交付或解除运用或经毁损不能飞返者,则以受运用单位收到民用航空器受领证明书或解除运用证明书时,为期间之起止计算。

  随机运用之操业人员及地面支持装备,其运用期间之计算准用前项之规定。

  十二、航空器及有关操业人员于运用期间,由运用单位给予适当之计价及补偿,其作业程序及标准依据「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演习财物征购征用补偿及解除征用办法」、「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演习民力征用实施办法」之规定办理,应由运用单位召集受运用单位、相关公会、民航局及其它有关机关、单位,共同组成运用计价补偿评定小组(以下简称评定小组),参照市价及政府机关、相关公会所定费率及使用情形评定之。

  十三、航空器运用、解除运用作业流程如附件十三。

  十四、本作业规定自核定日实施。

相关法规: 作业 台湾 航空器 规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