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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化学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及检验评级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3-11 生效日期: 1985-03-11
发布部门: 化学工业部
发布文号: [85]化矿字第212号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井巷工程施工质量,统一质量标准和检验评级方法,正确评定井巷工程施工质量等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建和生产(开拓及准备巷道)的井巷工程、铺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班组检验、中间及竣工验收的质量检验与等级评定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包括立井井筒、水平及倾斜砌喧巷道、架棚巷道、碉室、水平及倾斜无支护巷道、锚喷支护平巷、斜巷及圭室、辅轨工程等的质量标准。末包括的工程项目(如采切及维修巷道等工程),各单位可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自行补充、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质量等级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根据每项工程的结构特征和使用要求.划分为若干主要检查项目和一般检查项目(附表一),每个检查项目检查若干个检查点,根据各检查点实量实测的合格率,评定检查项目的质量等级;再根据检查项目的等级评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

  第五条 检查项目的质量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评定标准如下。
  1.主要检查项目的检查点合格率在95%以上.一般检查项目的检查点合格率在90%以上,且不合格部分不影响安全使用者,为“优秀”等级。
  2.检查项目的检查点合格率在80-90%,且不合格部分不影响安全使用者,为“良好”等级。
  3.检查项目的检查点合格率在60-80%,且不合格部分不影响安全使用者,为“合格”等级。
  4.检查项目的检查点合格率在60%以下.为“不合格”等级。

  第六条 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其译定标准为下:
  1.主要检查项目全部达到优秀,一般检查项目全部达到“良好”者,为“优秀”等级。
  2.主要检查项目全部达到“良好”,一般检查项目全部达到“合格”者,为“良好”等级。
  3.主要检查项目和一般检查项目全部达到“合格”者,为“合格”等级。
  4.主要检查项目或一般检查项目中有一项不合格时,该单位工程即为不合格。

  第七条 不合格的单位工程必须采取补强或返工措施加以处理,其质量等级按处理后复查评定,全部达到合格后,准予交付生产使用。

第三章 质量检验方法



  第八条 为了将不合格的工程消灭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加强日常检查,交接班时,由班组长组织将本班完成的工程逐项进行自检或互检,并作好记录(附表二),发现有不合格处,应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合格后才允许继续施工。

  第九条 单位工程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时的质量检验和等级评定,应以班组日常检查记录(或中间验收的质量等级评定结果)为基础,进行必要的抽查或复查。抽查或复查时,可根据工程量大小本着“随机抽样,图上定点”的原则选择若干检查点,通过实量实测进行核对,如与原检查记录(或评定结果)有较大出入时,可适当增加复查点数,再行核对,最后应以复查评定结果为准、并填好质量等级评定表(附表三)。

  第十条 单位工程质量检验前,应审查下列技术资料:
  1.设计文件;
  2.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
  3.坡度、方位角及中心线等竣工实测资料;
  4.班组质量检验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和中间验收质量等级评定表;
  5.砌块、混凝土、砂浆等材料的试验资料。
  这些资料经审查核对确认无误时,再进行质量检查和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一条 已经检验评定合格的工程,在竣工交接前,如发生砌体压坏、裂缝或支架变形等质量问题时。须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组织鉴定,分析产生问题的主客观原因和责任,然后再行处理。

  第十二条 各检查项目的具体检验,可参照质量标准表中注明的方法进行。如有不完善之处,在不影响检验正确性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修订或补充。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今后如与国家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矿山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79〕化矿字第916号《化学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及检验评级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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