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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计划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21 生效日期: 1999-05-28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计经委):
  我委于1992年印发了《关于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计外资(1992)752号),各地方、各部门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工作健康发展,促进了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了进一步提高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去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及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三定”方案,针对当前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贷款,不包括日本政府贷款)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现就计外资(1992)752号文件补充通知如下:
  一、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规划与使用原则
  (一)外国政府贷款的规划。国家计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内资配套及偿还外债的能力,国家利用国外贷款总体规划。外国政府贷款的投向、技术发展及地区政策等,确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总体规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及备选项目计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制定中长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建立相应的项目库。
  (二)外国政府贷款的投向。外国政府贷款重点安排国家支持的农业、林业、水利、交通通讯、城市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类项目,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对于小型工业项目,原则上只安排能出口创汇、引进高新技术及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节约原材料及清洁能源等项目。
  (三)外国政府贷款的使用。外国政府贷款应集中用于引进国外先进适用的设备和技术,对于国家禁止进口的设备不得引进。
  (四)外国政府贷款的偿还。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或地方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偿还,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落实偿还责任。

  二、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程序
  (一)项目的审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按现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办法执行。
  1、限上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批,重大项目经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限下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审批,同时抄送国家计委。根据项目不同阶段,由国家计委或地方计委(计经委)核发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编号和计划编号。
  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限上项目,需由国家计委审批项目利用外资方案:一是先作为内资项目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又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二是项目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但其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内容和深度满足不了对外工作的需要和机电设备审查部门要求的;三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贷款采购内容有较大调整的。此外,虽属限下项目,但其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5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
  (二)贷款的申请及备选项目的确定。限上项目申请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限下项目申请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由地方计委(计经委)批准项目建议书后,由财政部初选汇总送国家计委会签。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由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统一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并函告财政部对外提出。对备选项目进行调整。如更换、补充备选项目或增调贷款额度等,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统一办理。竞争性项目申请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需附有关转贷银行的初评意见。
  (三)项目的执行及后评价。
  1、项目的执行。进入实施阶段后,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外资方案按期完成工程建设。对外采购代理公司要配合项目单位做好外国政府贷款使用中的有关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实施。转贷银行应在金融协议生效后1个月内将有关情况,如贷款总额、支付进度安排等报送国家计委。同时,应注意研究国际金融形势,做好外债风险防范工作。
  2、项目后评价。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建成后1年内,各项目单位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公司进行项目后评价,并按原审批渠道向国家计委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总结工作中的经验,为今后提高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水平提出建议。

  三、各地计委(计经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本地区和部门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规划和项目审批、审核上报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对外窗口部门的工作衔接,保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工作顺利进行。

  四、凡未列入国家计委下达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计划的项目,各地计委(计经委)不得为其出具设备进口免税确认书。各项目单位在主管海关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时,应出具计划部门批准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有关文件。各转贷银行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备选项目计划,办理有关项目利用国外贷款的转贷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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