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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甘在华同志为革命烈士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2 生效日期: 2003-06-12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2003]147号

荣昌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甘在华同志评为革命烈士问题的请示》(荣昌府文(2003)4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甘在华同志系荣昌县昌元镇派出所民警。2003年6月2日晚在追捕疑犯时,被一持枪歹徒杀害,年仅26岁。
  根据民政部对《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  条第(四)项“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的补充解释中第  条“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而被犯罪分子杀害或报复杀害”者,可批准为革命烈士的规定,市政府同意甘在华同志为革命烈士。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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