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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公安局关于禁止在城区乱鸣警笛滥用警灯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7 生效日期: 2002-04-17
发布部门: 兰州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为切实加强军警车辆管理,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搞好“发展环境年”活动,现就禁止军警车辆在城区乱鸣警笛、滥用警灯等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根据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有关精神,除护卫国宾车队和追捕现行犯罪分子外,解放门以东、盘旋路以西、北滨河路以南、白银路以北范围内(含上述路段),禁止任何单位车辆使用警报器(可使用警灯和喊话器)。

  二、上述范围以外,因执行紧急公务确需使用警灯警报器时,一般只准使用警灯和喊话器;通过交通复杂路口、路段,需警告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严禁在非执行紧急公务时乱鸣警笛、滥用警灯和随意违章。

  三、驻兰各部队、武警、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维护良好投资环境,维护部队、武警和公、检、法、司等部门声誉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军警车辆驾驶人员的管理教育,严格监督本单位军警车辆,认真遵守上述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所在单位要严肃追查处理,并督促其及时主动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四、军警车辆驾驶人员在行车中要严格遵守《警车管理规定》、道路交通法规以及上述规定,严格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行车,自觉服从交通民警的监督检查和指挥管理,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维护军警车辆的形象。

  五、公安交警部门要切实加强军警车辆路面监督管理。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军警车辆和乱装滥用警灯警报器的非军警车辆,要严格进行检查纠正,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同时,记清车号、车型、违章时间和地点,统一登记造册,每周向所在单位通报一次。所在单位接到通报后,要在进行内部教育处理的同时,负责督促违章驾驶员,主动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罚处理。
200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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