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食药监注[200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有关文件关于凡未按规定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同品种,应中止其药品批准文号效力的规定,中止《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第36号、第37号)涉及的未按规定申请同品种保护的9个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效力。现将中止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效力的同品种名单(第33号)印发给你们。
请接此通知后,即按规定中止辖区内有关企业药品批准文号的效力,并监督其停止生产;对名单中未被列入,但属于未按规定申请保护的同品种,也一并中止其药品批准文号的效力并停止生产。
对已经生产和出厂的合格药品,你局要明确作出限期销售和使用的处理规定。在保护期内凡已被中止药品批准文号效力后仍有继续生产该品种的企业,要按照《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 二十三 条之规定,依法按假药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