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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已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核销单和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清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21 生效日期: 2005-01-21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发[2005]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自2001年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以下简称“电子口岸中心”)运行以来,在统一、安全、高效的计算机物理平台上实现了政府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和数据交换,为政府部门在监管环节上的合作与配合提供了技术可能。随着电子口岸中心数据量的不断增大,其设备承载压力日益显现。为提高电子口岸中心运行数据库的运行速度和数据承载量,电子口岸中心拟于近期将2003年12月对31日前出口企业在外汇局办理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核销单和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清理。为配合电子口岸中心做好数据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据清理工作的相关技术操作,请外汇局各数据分中心技术人员参阅总局技术支持网站的通知进行操作。

  二、进行数据清理和移植后,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平台将不再显示已清理的核销单和报关单信息。清理后的核销单及报关单信息将移植至中国电子口岸历史数据库中备查,各分局如遇特殊情况需调阅2003年12月31日前的已核销核销单或报关单信息,请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司与电子口岸中心联系。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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