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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参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管理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24 生效日期: 2001-10-24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办[200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国际认可准则和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要求,认证机构须设立管理委员会,“由政府、工业界、消费者、非政府组织等各方利益的代表组成”,以监督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确保认证机构的公正性。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认证机构国际互认的要求,保证国家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各地环保部门可应邀选派合适的工作人员以正常公务活动的身份,参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管理委员会,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代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认委EA-110、111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各认证机构的章程对认证机构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
  二、及时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管理要求及环境保护政策信息传达至各认证机构,指导各认证机构制定符合国家认证认可制度的机构认证方针和规范。
  三、将各认证机构违反国家认证认可制度及环认委有关规定的行为及时向环认委及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请各地环保部门积极配合此项工作的开展,并在参与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管理活动过程中遵守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经济行为的有关规定。
  
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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