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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2001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预备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22 生效日期: 2001-10-22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办建函[2001]30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经验,表彰建筑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文明工地,部署下一阶段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我部定于今年12月中旬在深圳市召开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1、总结近两年来我国建筑安全生产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
  2、总结2001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单位给予表彰,对检查不合格的地区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3、表彰近年来在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以及在开展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文明工地。
  4、交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建筑业企业开展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

  二、交流材料
  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交流材料。交流材料重点介绍完善并实施建筑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强化执法监督,严肃处理各类施工伤亡事故,以及创建文明工地活动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和具体做法。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于2001年11月15日前将交流材料报送(或通过E-mail报送)我部建筑管理司。

  三、表彰工作
  今年的表彰工作,按照《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文明工地的推荐办法》(见附件)的要求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文明工地的推荐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工作;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负责本单位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工作。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于2001年11月15日前将推荐材料报我部建筑管理司。
  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代表名额另行通知。
  联系人: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姚天玮
  电话:010-68393920
  传真:010-68393919
  E-mail:ytw-moc@21c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文明工地的推荐办法
  一、目的和意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激励广大干部职工在新形势下团结奋进、勤奋工作,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设部决定对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以及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贯彻建筑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开展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取得优异成绩的施工现场予以表彰。
  二、组织和领导
  (一)分工负责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文明工地的推荐工作。
  2、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荐工作。
  3、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负责本单位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荐工作。
  推荐工作截止日期为2001年11月15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应于11月15日前将推荐材料报建设部建筑管理司,逾期不予受理。
  (二)加强领导,严格把关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应当高度重视这次推荐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选拔。把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标准,安全生产各项责任制度健全,执法监督严格,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集体推荐出来;把真正热爱安全工作,认真负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并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先进个人推荐出来;把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率提高,开展创建文明工地建设活动优异成绩的典型工地推荐出来。
  2、加强廉政建设。推荐工作一定要按照廉政建设的要求,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对于用不正当手段,或者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
  三、范围和条件
  (一)先进集体
  1、范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各建筑业企业(名额分配见附件一)。
  2、条件: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积极宣传并贯彻落实各项建筑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并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建筑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执法体系完善,监督执法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大;
  3)严格履行三级以上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和汇报制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各类事故,并在规定期限内督促结案和整改;
  4)本地区、本部门近2年内事故发生频率呈下降趋势,近2年内未发生过三级(含三级)以上重大事故;
  5)建筑业企业在近2年内未发生过四级(含四级)以上重大事故,积极开展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成绩显著。
  (二)先进个人
  1、范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各建筑业企业等有关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名额分配见附件一)。
  2、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高,安全意识强,作风正派;
  2)从事建筑安全生产工作5年(含5年)以上,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勤奋、业务熟练、秉公执法,并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
  3)本人所在单位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本地区近2年内未发生过一起三级(含三级)以上或者两起四级(含四级)以上重大事故;
  4)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突出。
  (三)文明工地
  1、范围:本地区在建工程项目(名额分配见附件一),审查意见填写在附件四上。
  2、条件:
  1)推荐工程项目必须具备齐全的建设审批手续(包括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无转包、挂靠、肢解发包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2)工程项目的规模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程项目或者具有代表性的工程项目;
  3)工程项目的形象进度应为已经完成主体工程70%以上;
  4)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近2年内未发生过一起三级(含三级)以上重大事故或者两起四级(含四级)以上重大事故,推荐的工程项目自开工以来未发生过任何事故;
  5)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检查,施工现场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并获省级文明工地称号;依据《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检查,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
  6)项目经理、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四、程序和方法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负责初审、推荐工作。推荐工作应结合实际和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情况,自行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推荐办法,开展初审和推荐工作。
  2、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应按照附件(一、二、三、四)的要求,将被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文明工地的有关情况和业绩内容填写清楚(一式两份),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3、建设部将成立全国建筑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文明工地进行评审。对各地推荐的拟获得的文明工地,建设部将组织专家进行抽查。
  五、表彰与奖励
  对获得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文明工地称号的单位颁发证书、奖牌和奖杯,并在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
  
附:一、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文明工地名额分配表;(略)
  二、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推荐表;(略)
  三、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推荐表;(略)
  四、文明工地推荐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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