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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政法司关于对《货物进口证明书》签发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30 生效日期: 2000-12-30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政法司
发布文号: 署法传(2000)12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日,海关总署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汽车海关管理以及〈货物进口证明书〉签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2000)790号),现就对进口摩托车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由于目前对进口摩托车不限定进口口岸,对进口摩托车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也使用剪角的《货物进口证明书》。非剪角的《货物进口证明书》仅限进口汽车使用,原通知第四条中与此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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