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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开人口迁入政策扩大人口规模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7 生效日期: 2002-03-27
发布部门: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嘉政发[2002]16号

各委、办、局,在嘉单位:
  《放开人口迁入政策扩大人口规模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3月20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为了聚集城市人口,扩大人口规模,提升人气,优化经济结构,培育和建设区域中心城市,实现我市经济社会超常发展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省上有关户籍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落户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落嘉峪关市城镇户口:
  (一)在我市有固定住房、稳定职业,生活有保障的公民本人、配偶及子女;
  (二)在我市投资经商、兴办实业者本人及直系亲属;
  (三)中专及其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来我市自某职业者;
  (四)具有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来我市参与开发建设人员的配偶、子女和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五)在生活有保障的前提下,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夫妻分居、投亲靠友者。

  二、落户待遇
  (六)符合前款条件在我市落城市户口的公民,除5年内不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廉价住房保障范围外,其它方面均享受本市城市居民同等待遇。

  三、落户费用
  (七)办理“农转非”户口,交纳各种工本费50元/人(其中:手续费8元,卡片费8元,准迁证6元,户口本6元,微机录入、入户登记2元,身份证20元)。
  (八)办理“城转城”户口,交纳工本费35元/人(其中:申请入户表1元,准迁证6元,户口本6元,微机录入、入户登记2元,身份证20元)。

  四、落户程序
  (九)市计委负责办理“农转非”审批手续。申请“农转非”落户者,向市计委提供户籍证明、结婚证明、学历证、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投资证明等相关材料,由市计委审查合格后发放“农转非”计划审批卡,市公安局依据“农转非”计划指标卡,办理“准迁证”和落户手续。
  (十)属“城转城”迁移落户者,由市公安局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十一)中专及其以上毕业生,持学历证明和本人所在地户籍证明到市计委、公安局申办“农转非”计划指标卡和落户手续。凡在本市无投靠人者,其户口由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中管理。
  (十二)婴儿随父随母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生育证》以及能够证明婴儿父母合法婚姻的证明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五、附则
  (十三)户籍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按照程序从简从快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委扯皮,不得刁难申办落户人员,更不得乱收费。户籍主管部门如有违规违纪行为,申办落户者可向市行政监察部门投诉,由行政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十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1、计划外生育无户籍者;
  2、身体不健康者;
  3、曾受过刑事处罚无明显悔改的劣迹人员。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人口导入开放政策 适度增加城市人口规模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1)80号]'同时废止。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十七)本办法由市计划委员会、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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